地政局

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立同意書人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登記清冊/正本 1份
  • 同意更名證明文件,請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1)夫或妻一方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檢附),及生存一方與他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2)夫妻均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檢附),及雙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3)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 1份
  • 立同意書人之印鑑證明(立同意書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正本 1份
費用
  • 登記費
    審核後通知
  •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4天4時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登記清冊/正本 1份
  • 同意更名證明文件,請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1)夫或妻一方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檢附),及生存一方與他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2)夫妻均死亡,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檢附),及雙方之全體繼承人同意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 (3)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夫所有之文件。/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 1份
  • 立同意書人之印鑑證明(立同意書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正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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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核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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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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