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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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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割登記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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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作業程序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法人分割登記」作業流程圖
書表下載
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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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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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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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法人分割登記,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相關董事會會議決議文件所載之分割基準日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承辦機關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登記申請書
/
正本
1份
登記清冊
/
正本
1份
主管機關核准函、分割計畫書
/
正本
1份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正本
1份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
正本
1份
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義務人為法人時檢附)
/
正本
1份
土地增值稅繳納、准予記存或免稅之證明文件
/
正本
1份
契稅免稅證明書
/
正本
1份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
正本
1份
費用
登記費
審核後通知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
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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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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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函、分割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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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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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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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1份
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義務人為法人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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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1份
土地增值稅繳納、准予記存或免稅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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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1份
契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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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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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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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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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後通知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其他
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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