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

書狀補給登記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申請書(補狀)-範例
  • 登記清冊
  • 登記清冊(補狀)-範例
  • 權利書狀補給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其他文件
  • 切結書(申辦權狀補發時檢附)
備        註
1.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2.不含法定公告時間30日。 3.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登記名義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7款、第8款、第10款及第15款規定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登記清冊。(如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之標示及權利內容者,得免附。)/正本 1份
  • 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登記名義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正本 1份
費用
  •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4天4時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登記清冊。(如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之標示及權利內容者,得免附。)/正本 1份
  • 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登記名義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正本 1份
費用
  • 書狀費
    NT$ 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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