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規定,依信託契約所為之信託登記,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如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
4.受託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受託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5.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