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書表下載
- 土地登記申請書(10106)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不含法定公告時間15日。
4.使用執照戶數逾20戶者,每增加20戶加計1日。
5.不含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辦理調處時間。
6.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適用本類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檢附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申辦。
7.本市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倘未檢附,地政事務所將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