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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標示圖經簽證者)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書表下載
  • 土地登記申請書(10106)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不含法定公告時間15日。 4.使用執照戶數逾20戶者,每增加20戶加計1日。 5.不含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辦理調處時間。 6.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適用本類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檢附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申辦。 7.本市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倘未檢附,地政事務所將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專有部分、共有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並提出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建物標示圖/正本 1份
  • 簽證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備查之開業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或簽證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及簽證報告/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正本 1份
費用
  • 登記費
    審核後通知
  •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8天4時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專有部分、共有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並提出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建物標示圖/正本 1份
  • 簽證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備查之開業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或簽證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及簽證報告/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正本 1份
費用
  • 登記費
    審核後通知
  •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ATM
其他

處理時限8天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