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土地登記申請書(10106)
- 登記清冊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酌給遺產登記須先申辦繼承登記。
4.以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酌給者,須於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而無人承認繼承,及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期間屆滿並清償債務後,始得申請。
5.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酌給遺產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1個月(申請繼承登記之期間得予扣除)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