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

土地合併及登記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書表下載
  •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土地複丈申請書
  • 登記申請書
參考網址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6條規定,如情形特殊者,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處理時限不得超過2個月(60日)。 3.申請建物基地合併登記,涉及地上建物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 4.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及「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等規定,計收規費。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檢附)/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正本 1份
  •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1份
  • 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設有抵押權者需檢附,但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得免附)/正本 1份
  • 典權人或耕作權人同意書(設有典權或耕作權者檢附)/正本 1份
  • 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他項權利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正本 1份
  • 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應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及印鑑證明/正本 1份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正本 1份
費用
  •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15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檢附)/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正本 1份
  •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1份
  • 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設有抵押權者需檢附,但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得免附)/正本 1份
  • 典權人或耕作權人同意書(設有典權或耕作權者檢附)/正本 1份
  • 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他項權利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正本 1份
  • 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應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及印鑑證明/正本 1份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正本 1份
費用
  •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ATM現場繳費

處理時限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