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

建物第一次測量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書表下載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建物測量申請書附表
備        註
1.申請人需到場會同辦理。 2.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6條及268條規定,如情形特殊者,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惟不得超過2個月(60日)。 3.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規定計收規費。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者,並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建物起造人於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建物使用執照,同時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時須檢附)/正本 1份
費用
  • 建物測量費
    審核後通知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15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2)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3)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4)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者,並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建造執照、設計圖、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建物起造人於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建物使用執照,同時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時須檢附)/正本 1份
費用
  • 建物測量費
    審核後通知
繳費方式
ATM現場繳費

處理時限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