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書表下載
- 地籍異動即時通申請表(112新)
備 註
1.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僅適用於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併登記申請案申辦者,需俟登記案結案後於地政整合系統建檔。
2.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
3.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
4.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者,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請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免再核對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身分。
5.跨縣市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於跨域代收簽收系統收執後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