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me
  • 地政局
  • 申請隱匿或解除隱匿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第二類謄本部分住址
地政局

申請隱匿或解除隱匿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第二類謄本部分住址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書表下載
  • 住址隱匿申請書(106年10月20日起適用)
備        註
1. 登記名義人得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之部分住址資料,但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得申請。所謂「部分住址資料」,指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6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2. 本項申請案件須由申請人就欲申請隱匿/取消隱匿部分住址之標的(土地或建物)自行逐筆(棟)填載,如申辦標的分屬本市不同轄區,得由申請人於申請書適當位置切結:「本人同意就臺北市轄區內全部標的同時申請。」並簽名或蓋章,免再逐一填寫標的資料。 3. 申請隱匿或解除隱匿部分住址之標的,於地政事務所建檔後生效。 4. 已申請隱匿部分住址之標的,嗣後如經移轉(如買賣、贈與)予他人,已不符合得申請隱匿住址之要件,申請人如重新再取得該標的,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5. 網路申辦需配合使用自然人憑證,無需檢附應備證件,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為送件單位。 6. 網路申辦(含跨縣市代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申請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1天

臨櫃申辦

應備書證
  • 申請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