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
書表下載
- 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
填寫範例
- 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填寫範例
- 分割前後差額明細表填寫範例
-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託書填寫範例
其他文件
- 不動產糾紛調處案撤回退費申請書
參考網址
備 註
1.須勘測者,費用依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計收。
2.依內政部104年5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1303747號函釋,申請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申請調處變更為分別共有時,得予受理,惟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為之。如部分繼承人表示不同意分割時,可能有無法辦理登記之情形,已繳之調處費用不予退還。
3.依內政部101年7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201號函釋,申請調處共有物分割之不動產標的,倘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仍有最終無法依調處結果辦理登記之情形,已繳之調處費用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