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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局

申請地籍清理發給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土地/建物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
書表下載
  • 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申請書
填寫範例
  • 01-切結書(繼承人僅1人)範例
  • 02-切結書(繼承人2人以上)範例
  • 03-委託書(委託人1人)範例
  • 04-委託書(委託人多人)範例
  • 05-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申請書(繼承人僅1人--代為標售土地標脫)範例1-1
  • 06-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申請書(繼承人僅1人--代為標售土地二次流標)範例1-2
  • 07-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申請書(繼承人2人以上會同--代為標售、讓售)範例2-1
  • 08-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申請書(繼承人2人以上會同--代為標售土地二次流標)範例2-2
  • 09-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申請書(繼承人2人以上協議分割--代為標售、讓售)範例3-1
  • 10-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申請書(繼承人2人以上協議分割--代為標售土地二次流標)範例3-2
  • 11-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申請書(繼承人2人以上依應繼分--代為標售、讓售)範例4-1
  • 12-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發還地籍清理土地建物申請書(繼承人2人以上依應繼分--代為標售土地二次流標)範例4-2
  • 13-匯款同意書-範例(11210)
  • 14-遺產分割協議書-範例
  • 15-證明書(共有人或四鄰)範例
  • 16-證明書(里長)範例
  • 17-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僅1人)範例1-3
  • 18-繼承系統表(繼承人2人以上)範例2-3
  • 19-繼承系統表(繼承人2人以上)範例3-3
  • 20-繼承系統表(繼承人2人以上)範例4-3
其他文件
  • 1-切結書(未能檢附權狀)
  • 2-匯款同意書
  • 3-繼承系統表
備        註
1.不含法定公告時間3個月。 2.不含公告期間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辦理調處時間。 3.申請人親自到場申辦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核對身分之用;如委託代理人申辦時,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核對身分之用。 4.委託代理人領款時,各申請書表應蓋妥委託人之印鑑章。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地籍清理發給土地/建物價金 發還土地/建物申請書/正本 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未能檢附所有權狀者應檢附切結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影本 1份
  • 申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委託代理人領款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申請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正本 1份
  • 繼承系統表、申請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原權利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原權利人已死亡時檢附)/正本 1份
  • 繼承權拋棄書(原權利人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死亡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應檢附繼承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正本 1份
  •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正本 1份
  • 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時檢附)/正本 1份
  • 匯款同意書/正本 1份
  •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影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正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90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地籍清理發給土地/建物價金 發還土地/建物申請書/正本 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未能檢附所有權狀者應檢附切結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影本 1份
  • 申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委託代理人領款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申請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正本 1份
  • 繼承系統表、申請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原權利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原權利人已死亡時檢附)/正本 1份
  • 繼承權拋棄書(原權利人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死亡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應檢附繼承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正本 1份
  •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正本 1份
  • 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時檢附)/正本 1份
  • 匯款同意書/正本 1份
  •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影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正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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