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不動產估價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書表下載
-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書
備 註
1.開業登記
(1)核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3、6、8、10等項。
(2)換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4、6、7、9等項。
(3)換發(污損)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4、6、7等項。
(4)補發(遺失、滅失)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6、7等項。
(5)屆期未換證重行申請開業登記核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1、2、3、4、6、8、9、10等項。
(6)自行停止執業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核發開業證書應備前述證件:
A.原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內:1、2、3、6、8、10等項。
B.逾原開業證書有效期限:1、2、3、6、8、9、10等項。
2.變更登記事務所名稱、地址、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或身分資料變更應備前述證件:1、2、4、5、6、7、10等項。
3.遷移登記應備前述證件:1、2、4、6、7等項(紙本申請者請填寫2份申請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線上申請者得免填2份)。
4.註銷登記應備前述證件:1、2、4、11等項。
5.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請另填證明文件名稱,一併檢附。
6.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7.依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申請核發或換發開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1,600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1,000元。申請補發或變更開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1,300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