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北水處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程
作業程序
書表下載
- 溫泉委託書
- 新版溫泉中止用水申請書
備 註
1.用戶如不需用溫泉時,得於繳清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後申辦溫泉中止,申請溫泉中止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
2.溫泉中止用戶,於恢復後如用水設備無法正常開通使用者,須自負維修之責。
3.申請溫泉中止期間,用戶如私自開啟流量調節裝置封口使用者,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屬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4.處理時間不包含施工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