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北水處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程
作業程序
書表下載
- 溫泉委託書
- 新版溫泉復水申請書
備 註
1.用戶中止後復水溫泉時,繳交溫泉復用費(2,562元/支)。
2.申請溫泉中止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將終止供應溫泉。
3.申請溫泉恢復供水,如用水設備損壞者,請用戶先行裝設或修理完妥後,再恢復供應。
4.申請溫泉中止期間,如私自開啟流量調節裝置封口使用者,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屬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5.處理時間不包含施工及用戶用水設備損壞者須通知改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