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
法規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應備書證
- 共同部分
1.蓋有申請人(機關或團體)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之申請書。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電子檔 1份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1.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車輛應檢附內部裝備及正、側面照片。
2.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救護車應加附登記有案之機關證明。
3.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立案證明及社政主管機關證明。
4.防救災車輛應檢附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
5.守望相助巡守車輛應加附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證明文件。
6.專供運送電信郵件車輛及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應檢附正、側面照。
7.享有外交待遇免稅車輛應檢附外交部核發之免稅互惠函件。/電子檔 1份
應備書證
- 共同部分
1.蓋有申請人(機關或團體)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之申請書一式2份。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影本。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1.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車輛應檢附內部裝備及正、側面照片正本。
2.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救護車應加附登記有案之機關證明影本。
3.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立案證明及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影本。
4.防救災車輛應檢附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正本。
5.守望相助巡守車輛應加附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證明文件正本。
6.專供運送電信郵件車輛及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應檢附正、側面照正本。
7.享有外交待遇免稅車輛應檢附外交部核發之免稅互惠函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