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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

主辦單位
稅捐處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申請時已滿18歲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書表下載
  •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授權書
填寫範例
  •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填寫範例
  •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授權書填寫範例
其他文件
  • 申請案件一次告知單
備        註
1.網路申辦仍需將執行名義正本郵寄至申請所轄分處 2.本項僅供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按債務人每人各收費250元;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所得資料,按債務人每人每一年度各收費250元。 4.審核後再通知繳費,可選擇繳費方式如下: (1)臨櫃繳費 (2)金融機構匯款繳費: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戶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資料使用費」,帳號:「16040910462040」。 (3)網路ATM繳費:由系統提供轉入銀行帳號及金額。

線上申辦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應備書證
  • 1.身分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影本(網路申辦限用自然人憑證驗證)。/電子檔 1份
  • 2.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下列證明文件具備1項即可):。 (1)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第5款除外): A.確定之終局判決(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判決;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 B.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債權人應於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30日內申請。 C.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D.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E.其他依法律上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a.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b.確定之支付命令(需附確定證明書)。 c.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 d.仲裁人之判斷。 e.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f.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没收、没入及追繳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2)合於上列各項執行名義所發給之債權憑證。 (3)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正本 1份
  •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電子檔 1份
  • 4.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1)授權書或委任書。 (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影本。/電子檔 1份
費用
  •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審核後通知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3天

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1.身分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2)營利事業組織: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其他組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正本 1份
  • 2.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下列證明文件具備1項即可):。 (1)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第5款除外): A.確定之終局判決(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判決;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 B.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債權人應於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30日內申請。 C.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D.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E.其他依法律上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a.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b.確定之支付命令(需附確定證明書)。 c.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 d.仲裁人之判斷。 e.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f.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没收、没入及追繳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2)合於上列各項執行名義所發給之債權憑證。 (3)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正本 1份
  •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正本 1份
  • 4.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1)授權書或委任書。 (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正本 1份
費用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資料使用費
    NT$ 25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ATM

處理時限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