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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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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一次告知單
-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申請書
應備書證
- 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正本 1份
- 1 .申請書/正本 1份
- 2 .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正本 1份
- 3 .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正本 1份
- 4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5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正本 1份
- 未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由區分所有權人
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正本 1份
- 1.申請書/正本 1份
- 2.建物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正本 1份
- 3.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正本 1份
- 4.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正本 1份
- 公寓大廈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不一致時,並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正本 1份
應備書證
- 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建物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
3.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
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
未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由區分所有權人
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建物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3.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
4.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包含設置位置及面積)。
公寓大廈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不一致時,並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正本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