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me
  • 公園處
  • 公園處場地使用(營利性活動)
公園處

公園處場地使用(營利性活動)

主辦單位
公園處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辦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書
  •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書(1)
其他文件
  • 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備        註
1.僅限推廣政令、公益、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特產品、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或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因政策需要等目的所舉辦之活動。 2.大安森林公園兒童小舞臺場地,自100年11月21日起停止營利性及勸募義賣活動等申請使用,僅開放周末假日藝文、社教及政令宣導等非營利性活動場地使用。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場地使用申請表/電子檔 1份
  • 活動企畫暨安全計畫書/電子檔 1份
  • 營利行為展售活動資料表/電子檔 1份
  • 營利行為展售審核表/電子檔 1份
  • 申請人或負責人存摺影本/影本 1份
  • 申請人為個人者請附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團體請附負責人與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學校免附/影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10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 傳真申辦

應備書證
  • 場地使用申請表/正本 1份
  • 活動企畫暨安全計畫書/正本 1份
  • 營利行為展售活動資料表/正本 1份
  • 營利行為展售審核表/正本 1份
  • 申請人或負責人存摺影本/影本 1份
  • 申請人為個人者請附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團體請附負責人與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學校免附/影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