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刑警大隊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護照條例、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作業程序
書表下載
- 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
- 護照遺失證明處理時限表
其他文件
- 委託書
備 註
1.遺失地在國外(含大陸地區)者:
(1)倘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證明書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國許可證副本。
(2)非持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補發新護照。
2.依「 護照條例」第 31 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故護照一旦申報遺失,不得撤銷。
4.委託申辦之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需出示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