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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隊

護照遺失證明

主辦單位
刑警大隊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護照條例、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書表下載
  • 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
  • 護照遺失證明處理時限表
其他文件
  • 委託書
備        註
1.遺失地在國外(含大陸地區)者: (1)倘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證明書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國許可證副本。 (2)非持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補發新護照。 2.依「 護照條例」第 31 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故護照一旦申報遺失,不得撤銷。 4.委託申辦之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需出示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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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書證
  • 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正本 2份
  • 委託書/正本 2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3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申請書1式2份(可至現場填寫)/正本 2份
  • 國民身分證/影本 1份
  • 委託書(未成年人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申辦,應附代理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正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