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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到案處所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本市舉發案件(屬免書證、免謄本)

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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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違規通知單或掃描檔。/電子檔 1份
  •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電子檔 1份
  • 採證相片(掃描檔)。/電子檔 1份
  •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電子檔 1份
  • 委託辦理另附委任書(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電子檔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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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正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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