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裁決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書表下載
- 委託書
- 撤銷鑑定申請書
-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填寫範例
- 撤銷鑑定申請書填寫範例
-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範例
- 鑑定委託書填寫範例
備 註
1.受理要件為發生在本市轄區道路。
2.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含受理後未完成鑑定前,始進入訴訟程序者。)
(2)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3.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如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者,得延長1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