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重建處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實施計畫
書表下載
- 附表一、申請書
- 附表二、核銷表件(含領據)
其他文件
-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實施計畫
-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規範
-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申請須知
- 公告
備 註
1.第一階段申請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應於活動14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例如3月30日辦活動,則應於3月16日(含)前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
2.第二階段核銷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翌日起30日內檢附核銷文件向重建處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