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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處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費用

主辦單位
重建處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實施計畫
書表下載
  • 附表一、申請書
  • 附表二、核銷表件(含領據)
其他文件
  •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實施計畫
  •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規範
  • 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申請須知
  • 公告
備        註
1.第一階段申請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應於活動14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例如3月30日辦活動,則應於3月16日(含)前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 2.第二階段核銷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翌日起30日內檢附核銷文件向重建處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線上申辦

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應備書證
  • 申請書/電子檔 1份
  •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號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經相關機關建置於網站平台可供查詢者免附)/電子檔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14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 第一階段-申請書/正本 1份
  • 第一階段-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號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經相關機關建置於網站平台可供查詢者免附)/影本 1份
  • 第二階段-領據/正本 1份
  • 第二階段-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影本 1份
  • 第二階段-街頭藝人證明影本或加入相關藝文團體或工會組織證明影本(非設籍於本市者,須需提供本市街頭藝人證明影本或加入本市相關藝文團體或工會組織證明影本)/影本 1份
  • 第二階段-身障藝人表演費用收據影本/影本 1份
  • 第二階段-活動照片(須可清晰辨識該活動及身障藝人於現場表演之照片)/正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