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區公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台北市全區
- 年齡申請時介於25歲到64歲
- 身分不限
- 其他應具國保身分且無下列情事:(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或中低收入戶。(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法規依據
國民年金法、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規定
書表下載
- 臺北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書
備 註
1.各項資料填寫無誤後,申請人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2.申請日以申請人備齊所有證件後起算。
3.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請參考本府社會局網站 (https://dosw.gov.taipei/)/社會救助/國民年金保費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
4.查稅44日,原因為衛生福利部統一協查財稅需時30日,惟財稅資料申請查調後,如列計人口有被申報所得稅扶養親屬,則需再增加第2次查調該申報人財稅之情況,需時14日。
5.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第1項第1款,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核算。
6.跨區申辦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