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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主辦單位
區公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台北市全區
  • 年齡申請時介於25歲到64歲
  • 身分不限
  • 其他應具國保身分且無下列情事:(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或中低收入戶。(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法規依據
國民年金法、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規定
書表下載
  • 臺北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書
備        註
1.各項資料填寫無誤後,申請人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2.申請日以申請人備齊所有證件後起算。 3.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請參考本府社會局網站 (https://dosw.gov.taipei/)/社會救助/國民年金保費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 4.查稅44日,原因為衛生福利部統一協查財稅需時30日,惟財稅資料申請查調後,如列計人口有被申報所得稅扶養親屬,則需再增加第2次查調該申報人財稅之情況,需時14日。 5.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第1項第1款,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核算。 6.跨區申辦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1.申請書1份(須本人簽名或蓋章)/電子檔
  • 2.家庭應計算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包括本人及配偶、(養)父母、(養)子女、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電子檔
  • 3.本人辦理請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委任他人代為申請或代填申請書,請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申請書第1面下方)(備註1)/電子檔
  • 4.全家人口相關證明文件: (1)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如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2)外籍或大陸地區人士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須附中譯本並須經相關公證、驗證程序)或有效期限居留證影本(3)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5)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6)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7)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8)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9)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10)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11)其他: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影本、離職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電子檔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53天

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 委託申辦 / 跨區申辦

應備書證
  • 1.申請書1份(須本人簽名或蓋章)/正本
  • 2.家庭應計算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包括本人及配偶、(養)父母、(養)子女、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影本
  • 3.本人辦理請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委任他人代為申請或代填申請書,請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申請書第1面下方)(備註1)/正本
  • 4.全家人口相關證明文件: (1)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如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2)外籍或大陸地區人士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須附中譯本並須經相關公證、驗證程序)或有效期限居留證影本(3)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5)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6)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7)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8)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9)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10)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11)其他: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影本、離職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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