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區公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臺北市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書表下載
- 寺廟登記申請書
- 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V1
- 寺廟變動登記申請表
- 法物清冊
- 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
- 辦理公告用之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
- 願任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同意書
備 註
1.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依臺北市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1)專供宗教使用並取得用途為寺廟之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2)建築物外觀具所屬宗教建築特色,或經所屬教會證明具該宗教建築特色。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3.跨區申辦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
4.應備證件說明:
(1)申請寺廟登記應備表件:第1-14項。
(2)申請選任負責人備查應備表件:第1、15及16-18項。
(3)申請組織章程訂定或修訂備查應備表件:第1、15及19-21項。
(4)申請信徒異動備查應備表件:第1、15及22-25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