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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

寺廟設立登記及變動(負責人、信徒、章程)登記

主辦單位
區公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臺北市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書表下載
  • 寺廟登記申請書
  • 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V1
  • 寺廟變動登記申請表
  • 法物清冊
  • 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
  • 辦理公告用之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
  • 願任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同意書
備        註
1.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依臺北市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1)專供宗教使用並取得用途為寺廟之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2)建築物外觀具所屬宗教建築特色,或經所屬教會證明具該宗教建築特色。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3.跨區申辦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 4.應備證件說明: (1)申請寺廟登記應備表件:第1-14項。 (2)申請選任負責人備查應備表件:第1、15及16-18項。 (3)申請組織章程訂定或修訂備查應備表件:第1、15及19-21項。 (4)申請信徒異動備查應備表件:第1、15及22-25項。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1.申請書(函)/正本 1份
  • 2.寺廟登記申請表/正本 1份
  • 3.寺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份
  • 4.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正本、願任同意書正本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各4份/正本 4份
  • 5.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正本 4份
  • 6.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正本 4份
  • 7.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正本 4份
  • 8.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1份
  • 9.不動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1份
  • 10.動產存款證明文件(無則免附)/影本 1份
  • 11.寺廟沿革/正本 1份
  • 12.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彩色影印)/影本 1份
  • 13.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註明○○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2)土地屬市有土地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正本 1份
  • (3)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正本 1份
  • 14.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正本 1份
  • 15.依章程所定有權機構之相關會議紀錄(含簽到表)/正本 3份
  • 16.經區公所備查之組織章程(須蓋有區公所印信)/影本 3份
  • 17.經區公所備查之信徒(執事)名冊(須蓋有區公所印信)/影本 3份
  • 18.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份
  • 19.新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訂者免附)/正本 3份
  • 20.經區公所備查之原組織章程(新訂者免附)/影本 3份
  • 21.新訂或修訂後組織章程/正本 3份
  • 22.經區公所備查之原信徒(執事)名冊(須蓋有區公所印信)/影本 3份
  • 23.願任信徒(執事)同意書及信徒(執事)身分證明文件、信徒除名或死亡證明文件/影本 3份
  • 24.異動信徒(執事)名冊/正本 3份
  • 25.異動後信徒(執事)名冊/正本 3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24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 跨區申辦

應備書證
  • 1.申請書(函)正本1份
  • 2.寺廟登記申請表正本1份
  • 3.寺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 4.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正本、願任同意書正本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各4份
  • 5.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正本各4份
  • 6.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名冊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正本各4份
  • 7.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正本4份
  • 8.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1份
  • 9.不動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1份
  • 10.動產存款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則免附)
  • 11.寺廟沿革正本1份
  • 12.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1份(彩色影印)/影本
  • 13.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註明○○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2)土地屬市有土地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正本 1份
  • (3)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正本 1份
  • 14.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正本1份。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正本 1份
  • 15.依章程所定有權機構之相關會議紀錄正本(含簽到表)3份
  • 16.經區公所備查之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區公所印信)3份
  • 17.經區公所備查之信徒(執事)名冊影本(須蓋有區公所印信)3份
  • 18.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3份
  • 19.新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正本3份(新訂者免附)
  • 20.經區公所備查之原組織章程影本3份(新訂者免附)
  • 21.新訂或修訂後組織章程正本3份
  • 22.經區公所備查之原信徒(執事)名冊影本(須蓋有區公所印信)3份
  • 23.願任信徒(執事)同意書及信徒(執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信徒除名或死亡證明文件3份/影本
  • 24.異動信徒(執事)名冊正本3份
  • 25.異動後信徒(執事)名冊正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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