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區公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申請時已滿18歲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財團法人法、土地登記規則、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臺北市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臺北市政府審查臺北市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書表下載
- A4-1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申請書
- A4-2願任董事同意書
- A4-3董監事名冊
- A4-4董監事印鑑
- A4-5捐助暨組織章程
- A4-6籌備會議
- A4-7董監事會議
- A4-8捐助人指定書
- A4-9財產清冊
- A4-10捐助證明書(不動產)
- A4-11捐助證明書(現金)
備 註
1.所有文件正本應加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董事長印鑑,會議紀錄應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記錄人員印鑑。
2.申請設立本市宗教(祠)財團法人(業務範圍須在本市)可循下列二種方 式之一提出:
(1)以捐助不動產方式成立財團法人:
A.在本市具有不動產一棟(筆)(含土地及房屋)以上,應供作宗教用途使用,且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區分管制條例第5條附表所定使用組「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
B.各該土地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則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共計財產總額需達新臺幣2,000萬元整。
C.該全部不動產無設定抵押登記或其他負擔者。
(2)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成立財團法人宗教(祠)基金會:
A. 其設立基金最低標準為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僅可動用孳息而不得動用本金。
B. 登記之主事務所應作辦公室使用,並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附表所定使用組「第28組:一般事務所」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如主事務所係供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作宗教聚會使用,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5條附表所定使用組「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規定及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
3.新設立財團法人之寺廟須先完成寺廟總登記。
4.跨區申辦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