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區公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台北市全區
- 年齡不限
- 身分輕度身障 中度身障 重度身障
法規依據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填寫範例
- 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填表說明
備 註
1.申請自願放棄身心障礙證明需填申請書,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不克親自申請時得填「委任書」委託他人辦理;未滿20歲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辦申請。申請時須將原身心障礙證明繳回註銷,且自放棄身心障礙證明後其原享有之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亦將一併取消,如欲恢復身心障礙身分時,需依身心障礙鑑定流程重新辦理。
2.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鑑定之: 一、全癱無法自行下床。二、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三、長期重度昏迷。四、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3.申請到宅鑑定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第1次身心障礙鑑定小組委員會會議決議:「原則上仍需檢具診斷證明書(不限公私立醫院),若無法取得診斷證明書者,請里長開具證明,惟如鑑定醫師對該鑑定之適法性有爭議或對該鑑定結果有疑義時,衛生局得再要求申請人檢具最後一次診斷證明書」辦理。
4.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區公所函知鑑定結果公文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複檢(逾期者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負擔百分之四十之鑑定費(由指定鑑定醫療機構收取);異議成立時,將全額退還。民眾對行動不便之標準、復康巴士服務或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等福利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有異議時,應於收到區公所函知鑑定結果之次日起30日內向社會局申請複評,以一次為限。
5.若身心障礙者因生活狀況改變而自行申請變更,應與社會局申請需求評估複評,由社會局確認福利需求項目後,逕行重新需求評估或依最新需求評估結果轉核定。
6.跨區申辦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