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青年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書表下載
- 附件1(申請)-申請書
- 附件2(申請)-活動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
- 附件3(申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
- 附件4(核銷)-請領申請書暨報告書
- 附件5(核銷)-領據
- 附件6(核銷)-經費支出明細表
- 附件7(核銷)-支用單據及憑證
- 附件8(核銷)-切結書
其他文件
- 經費編列基準表
備 註
1.受理申請期間:
(一)補助類型屬「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之申請案件: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2月至5月內辦理之活動;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6月至9月內辦理之活動;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10月至次年1月內辦理之活動。
(二)補助類型屬「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之申請案件:申請人應於活動前20日提出申請;惟當年度11月30日(含)(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
2.受理核銷期間:
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20日內,檢附所須文件送達本局辦理核銷,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提送,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准,逾期得不予核銷。但當年度11月10日(含)後辦理之活動,應於11月30日(含)(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辦理核銷。當年度12月辦理之活動,應於次年度1月1日至1月31日(含)(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辦理核銷。
3.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活動如有收費情形,應於活動計畫書敘明,預估收費總金額將列為核發補助參據;如未於計畫書敘明者,經查證屬實,本局得刪減全部補助款。
(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活動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如變更活動辦理內容、時間或地點等,須於活動原訂辦理前七日先函報本局核定。
(三)受補助者應依活動性質及本府相關規定自行投保傷害保險、相關產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