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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查定
1.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2.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且僅限申請者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4.外國文件需先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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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最低生活費社會救助
喘息服務及專業服務特約申請
1.衛生局審查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例如文件是否齊全、證件影本是否清晰以供辨識等。 2.申請書、文件或資料有缺漏且得補正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函文駁回申請。 3.曾為本局專業服務或喘息服務特約單位,前次非因遷移或歇業情事申請終止特約者,原則上自終止日起1年內不受理再次申請特約。 4.醫事人員及照顧服務員應自行依法規進行報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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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消費爭議申訴
1.消費申訴、調解已於93年7月1日使用行政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全國線上系統),本府係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該系統。 2.非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者:中央主管機關、其他縣市政府管轄案件及非屬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案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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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申訴消費爭議
水土保持計畫申請(含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設計申請)
1. 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大地工程處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應收取審查費,故本申請案經行政審核受理後,即通知申請人(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規定之審查費額,透過金融機構匯款後,始得進行案件委外審查作業。 2. 委託審查案件,受託單位如需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修正,每修正1次增加30日,且委託審查含補正之作業總期間不大於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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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警察局受理之違規申訴案件(舉發單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各分局)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68條其處罰機關(應到案處所)為各縣市交通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84條其處罰機關(應到案處所)為各違規地點警察分局。 2.請逕向各應到案處所提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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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社會福利事業財團法人
申請許可設立本市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有關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名稱除應冠財團法人臺北市外,可依屬性參考定名如下,以利識別: (1)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2)財團法人臺北市○○○慈善基金會 (3)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4)財團法人臺北市○○○(依服務群體屬性如:身心障礙、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社會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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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縣市救護車營業機構跨區營運
1.衛生局審查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例如文件是否齊全、證件影本是否清晰以供辨識等等。 (1)若審核文件不符規定,電話通知申請人於2日內補正。 (2)如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正,函文駁回申請。 2.函詢救護車營業機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機構所附之車輛、人員資料是否屬實,以及是否同意該營業機構跨區至本市營運。 (1)如申請與衛生主管機關所登記事項不符,或救護車營業機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否准跨區營運,函文駁回申請。 3.衛生局函知申請人及救護車營業機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現場會勘日期,並請申請人協調救護車營業機構相關人員於會勘當日需全員出席配合衛生局檢查。 4.本局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跨縣市救護車營業機構履勘表」進行現場會勘。 (1)現場會勘不符合規定部分,請申請人儘速改善,改善完畢後,發函通知衛生局進行會勘。 (2)未依限改善完成或複勘仍不符規定者,駁回申請。 5.會勘合格後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復核准跨區營運,核備期限以合約期限為止,如有續約請於期滿前3個月另文本府衛生局重新申請。 6.若為臨時一次性跨區支援業務,應事前以電子郵件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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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
消費申訴、調解已於93年7月1日使用行政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全國線上系統),本府係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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