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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13)
集會遊行申請
1.申請人應於6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2.核定通知書應於受理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但2日前提出者則為24小時內通知申請人。 3.向轄區分局申請,如遊行橫跨2個以上分局轄區者,向警察局保安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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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衛槍枝申請(異動)
1.請(換)領自衛槍枝執照 (1)請(換)領執照,須具成年人資格。自衛槍枝持有人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其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不予發照者,依法收購。 (2)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人民申請查驗自衛槍枝給照,該管警察機關查驗完竣後,應於1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 (3)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用人應填具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連同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於3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換發執照。 2.自衛槍枝或執照遺失申請 (1)核准文件內容欄應載明其年月日字號文別及內容,由申請機關填寫。表內審查結果執照字號及填發日期、查驗日期、審查意見各欄由查驗機關填寫。 (2)一般人民使用時除全體人數欄免填外,其他各欄均應詳細填寫,機關團體使用時僅填機關團體名稱、地址、員工人數、負責人姓名、印信各欄,並填送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姓名清冊。 3.收購自衛槍枝(彈藥):人民及機關團體均適用,機關團體使用須加蓋該機關團體印信。 4.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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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購置魚槍(國內購買)
1.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人民申請購置魚槍須「年滿18歲、未曾被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 2.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3.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文件,由受理分局代為 函發 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查詢 ,處理期限需增加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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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
1.依槍砲彈藥刀械管理及許可辦法第8及21條規定:人民持有管制刀械須「年滿18歲、未曾被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 2.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3.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文件,由受理分局代為函發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政事務所查詢,處理期限需增加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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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申請進、出口刀械
如進口管制刀械者,應依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項目規定,於刀械進口或購置持有之翌日起7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及核發許可證,否則應於進口1個月內辦理退運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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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異動申報或給價收購
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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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遺失或報繳槍砲彈藥刀械證照
1.槍砲、彈藥、刀械或自製獵槍、魚槍遺失時,持有人應即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證照。 2.持有人、報繳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15日內,將槍砲彈藥刀械連同證照持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給價收購或收繳;無報繳人者,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繳。 3.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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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風水師檢測工作
1、一般申辦或網路申辦後,7日內完成分派,與申請人電話聯繫約定檢測時間,14日內完成線上結案。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治安風水師」網站:https://mybike.tcpd.gov.tw/fronttcpd/ap/PeaceAdd.aspx?ccms_c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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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棍製造輸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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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1.網路預約申辦: (1)網路預約者,請務必填寫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事由等相關資料,預約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2)於指定時間前往指定之分局交通分隊或派出所洽辦,由承辦人員確認身分無誤後,填寫錄影監視系統影像申請表,並提出申請調閱事證(如辦案聯單、口述事證等)。 (3)申請人應於錄影監視系統影像申請表上簽名,並針對所調閱之影音資料切結保密。 2.臨櫃親自申辦: (1)自行前往分局交通分隊或派出所洽辦,由承辦人員確認身分無誤後,填寫錄影監視系統影像申請表,並提出申請調閱事證(如辦案聯單、口述事證等)。 (2)申請人應於錄影監視系統影像申請表上簽名,並針對所調閱之影音資料切結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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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核發魚槍使用執照
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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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上述處理時限包含例假日,實際所需工作日自申請之翌日起算: (1) 網路申辦:總局領件1個工作日。 (2) 臨櫃申辦:總局領件2個工作日。 (3) 其他方式申辦:2個工作日。 (4) 如須向各級法院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2. 申請人如經法院或軍法機關為刑事判決確定、無罪判決、曾獲減刑宣告者,請檢附該等司法、軍法判決書,以縮短查詢核發時間。 3. 需英文姓名者,英文姓名欄請填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4. 受理時間及地點: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週一至週五8時30分至17時,中午不休息,每週三延長至夜間20時(不含例假日)。 (2)各分局防治組: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7時止(不含例假日)。 5.臨櫃親自申辦未能領件者,依申請人需求,本局可代為郵寄警紀證(郵資自付),以節省民眾交通往返時間,惟尚未繳納警紀證費用或需補齊證件者,仍須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櫃檯驗證及繳費領件。 6.傳真申辦須來電確認無誤後,始視正式收件,辦理完成後,於期限內(發證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櫃檯驗證及繳費領件,逾期作廢。 7.網路申辦: (1)警政署申辦系統:網址:http://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2)網路申請者,請於申請後翌日起至網站查詢或電詢本局取件期限,並於期限內(發證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櫃檯驗證及繳費領件,逾期作廢。 8.手機APP申辦應使用手機下載「北市警政」APP申辦,辦理完成後,於期限內(發證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櫃檯驗證及繳費領件,逾期作廢。 9.網路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信用卡付費,真是快速又方便! 網路申辦郵寄領件流程說明如下:網路填寫申請書→線上身分驗證→信用卡繳費(含郵資)→1個工作天→掛號郵寄,請各位民眾多加利用! 註:如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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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
1.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須「年滿 18 歲、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未經判決犯 槍砲彈藥到械管制條例 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 槍砲彈藥到械管制條例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及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2.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製造乙式自製獵槍許可後,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一 個月內,由申請人自行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製造完成,並持以向保管地之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安全檢測;逾期申請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3.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4.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文件,由受理分局代為函發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政事務所查詢,處理期限需增加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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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隊 (3)
當舖業籌設、勘驗、變更、換(補)發新證、停(復)業之申請
1. 申請人(親自或委託)備妥相關文件掃描後申請「當舖業許可證」。 2. 申請人取得警察機關「當舖業許可證」後向臺北市商業處登記。 3.繳交核發(新籌設)許可證費新臺幣2,000元,換(補)發許可證費新臺幣1,000元。 4.停(復)業申請,因未換發新當舖業許可證,故不收取許可證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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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遺失證明
1.遺失地在國外(含大陸地區)者: (1)倘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證明書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國許可證副本。 (2)非持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補發新護照。 2.依「 護照條例」第 31 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故護照一旦申報遺失,不得撤銷。 4.委託申辦之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需出示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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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護鈔
1、網路申請後,本局各分局將視實際可調度警力,與申請人聯絡約定時間派員,完成護鈔後線上結案。 2、申請護鈔轄區劃分以存、提款金融機構於本市分局轄區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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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隊 (6)
本市警察局受理之違規申訴案件(舉發單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各分局)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68條其處罰機關(應到案處所)為各縣市交通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84條其處罰機關(應到案處所)為各違規地點警察分局。 2.請逕向各應到案處所提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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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測驗及講習
1.執業登記前測驗講習須親自到場。 2.網路申辦:警政署申辦系統網址:https://tx3.npa.gov.tw/NM112-512WebE/apply/apply-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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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資料申請
1.因交通事故資料內含個人資料,基於當事人個人資料之保護,僅提供當事人本人、委託代理者及利害關係人線上申辦(若為長者或身心障礙者可至臨櫃親自申辦)。線上申辦請於本大隊交通事故查詢與資料申請網(https://system.tcpd.gov.tw/)辦理。 2.民眾申請本案資料,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需俟交通事故發生(受理)7日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需俟交通事故發生(受理)30日後始得辦理申請。 3.如欲至本大隊取件,申請人須於承辦單位答覆後3日內,親洽本大隊領取資料。 4.如欲至分駐(派出)所取件,可於線上申請時填選領取單位,俟接獲簡訊通知後,再至分駐(派出)所領取。 5.如當事人若無法親自領取,受託人應攜帶: (1)當事人委託書正本。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 (3)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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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臨時使用道路
1. 申請人應於臨時使用道路日前7日至30日(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內以網路提出申請。 2. 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2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3次。 3. 保證金: (1) 繳納:申請人於申請當日晚上12時前繳納保證金,網路申請完成後即產製繳費單,提供保證金線上繳款。繳款方式建議至富邦銀行臨櫃繳款或匯款,如至其他銀行,請以轉帳方式繳款。不可以票據繳納或跨行匯款。 (2) 退還:臨時使用道路之行為致道路或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時,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依權責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保證金不足清償修復費用時,新工處得向申請人追償。如無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無損壞情形,本局於7個工作天內無息退還保證金,無須另行申請。 4. 公司行號或公(工)會等單位可辦理團體擔保申請〔公(工)會部分自110年8月2日起實施〕,填寫「臺北市臨時使用道路保證金作業及延期退還申請書」,繳納定額保證金後,檢附匯款單據等資料,以傳真(02-23117449)或電子郵件(td110@gov.taipei)寄送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辦理,審核後將以電子郵件寄送核准同意書。經核准團體擔保,仍應於臨時使用道路日前7日至30日內於系統提出申請,申請事由請點選「建築物外牆吊掛作業」(已預繳保證金)選項,並上傳本局同意書佐證。團體擔保保證金除公司行號或公(工)會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退還外,系統申請案件經駁回或臨時使用道路完畢,本局均不主動退還保證金。 5. 申請案件由轄區分局交通組受理、審核後函覆申請人。 6. 審查後如需補件時,即以e-mail通知申請人需於4小時內完成補件作業,若4小時內未完成補件時,即退回該案件申請,申請人可另於臨時使用道路7日前重新申請。 7.申請網址:<a href="https://assembly.gov.taipei/" target="_blank">https://assembly.gov.taip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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