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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 (61)
01、組織企業、產業、職業工會
特殊案件60天為須層轉勞動部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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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籌設職工福利委員會
自98年4月13日起政府停止核發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事業單位可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pub/cmpy/cmpyInfoListAction.do商工登記資料)列印公司登記資料或變更事項登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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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工作規則申報
1. 一般案件為事業單位按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事項訂立工作規則,無違法不當或內容不足者為20天(含例假日),且從其通知補件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天數。 2. 特殊案件為事業單位按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事項訂立工作規則,有違法不當或內容不足或事業單位指明適用於分散各地場所之全部勞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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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本補助受理申請截止後,初審合格名單將整批上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並依教育部作業期程與相關單位進行有無重複補助之查核比對後,函復核定結果並依程序辦理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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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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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事業單位解散、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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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事業單位合併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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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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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勞工退休準備金報備變更事項-負責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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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勞工退休準備金報備變更事項-事業單位名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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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勞工退休準備金報備變更事項-暫停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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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勞工退休準備金報備變更事項-調降提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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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勞工退休準備金報備變更事項-委員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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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勞工退休準備金報備變更事項-修改勞工退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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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勞工退休準備金報備變更事項-變更會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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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勞資會議代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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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哺集乳室與企業托兒設施措施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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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
1.應備證件第2項申請資格證明文件,例如勞工資格要件僅勾選設籍臺北市者,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正本。 2.網路申辦屬線上申請(非全程式),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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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歇業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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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特定性契約報備
申請函請敘明下列事項: 1.進用定期契約之法令或計劃依據。 2.定期契約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及內容」以及是否為「非繼續性工作」。 3.就同一工作是否有「其他不定期契約人員」,從事「該相同工作」。 4.約定期間完成後,是否已無「工作標的」且「不需要該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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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技術生訓練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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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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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委員會
調解案件如有召開第二次(含以上)調解會議者,始列為特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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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人
調解案件如有召開第二次(含以上)調解會議者,始列為特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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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資遣通報
線上申辦網址:https://ap.bola.gov.taipei/log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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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28、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營利)籌設許可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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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營利)核發證照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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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非營利)籌設許可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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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非營利)核發證照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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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有效期滿,申請換發新證
1.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2. 按經濟部 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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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變更登記許可-變更機構負責人、董(理)事或經理人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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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變更登記許可-變更地址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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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變更登記許可-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變更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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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變更登記許可-變更公司資本額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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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變更許可登記事項申請換發新證
1.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2. 按經濟部 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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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許可證污損/申請換發新證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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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許可證遺失申請補發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領取文件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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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營利)暫停營業申報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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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非營利)暫停營業申報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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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營利)復業申報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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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非營利)復業申報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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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營利)終止營業申請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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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非營利)終止營業申請
網路申辦屬非全程式網路申辦,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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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自收到申請書三個月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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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臺北市政府就業歧視申訴案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自收到申請書三個月內為審議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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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1.一般申辦(非網路):14日 2.網路申辦: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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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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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免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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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審查-許可
申請期限: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上列應備證件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如涉數個勞務提供地者,得向其中一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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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審查-備查
1. 申請對象:限已取得「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審查」許可之雇主或受領勞務者。 2. 申請期限:應於工作者提供勞務日起10日內提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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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補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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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更正已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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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臺北市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補助
備註:115年臺北市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補助受理時間擬另行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就業安全科(02-2720-8889分機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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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臺北市事業單位勞動條件健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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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變更申請作業
本項申請作業「申請對象」分為以下二類別,請於「書表下載區」下載「職業訓練機構申請作業參考及表件」檔案文件以進行檢附。 第一類: 1.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2.公營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3.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第二類: 1.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 2.民營事業機構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3.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4.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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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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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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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臺北市政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
本案作業程序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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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處 (23)
「促進毒品施用及戒治者就業服務計畫」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
1.一個月以30日計。 2.僱用/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受僱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3.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受僱勞工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受僱勞工每小時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 4.郵寄申辦是否於時效內提出,以郵戳日期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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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缺工就業獎勵
1.一個月以30日計。 2.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3.每月薪資符合下列規定: (1)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薪資基準。 (2)以部分工時受僱之特定對象,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薪資基準二分之一。 4.郵寄申辦是否於時效內提出,以郵戳日期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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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津貼人員申請
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即網路預約至就服站進行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服務,經就服站服務後14日未能就業,始受理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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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資格認定)-失業認定
1.線上申請失業(再)認定,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 (https://www.taiwanjobs.gov.tw/)點擊【找工作/會員中心/線上申請作業/失業給付線上申請】填寫及上傳相關資料後,(主動)於上班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約定視訊,已出境者,不適用視訊辦理之方式(不符「應親自辦理」規定)。 2.申請日期以申請人實際親自辦理(臨櫃或視訊)之日起算 (而非填表日或送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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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資格認定)-失業再認定
1.線上申請失業(再)認定,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 (https://www.taiwanjobs.gov.tw/)點擊【找工作/會員中心/線上申請作業/失業給付線上申請】填寫及上傳相關資料後,(主動)於上班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約定視訊,已出境者,不適用視訊辦理之方式(不符「應親自辦理」規定)。 2.申請日期以申請人實際親自辦理(臨櫃或視訊)之日起算 (而非填表日或送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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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資格審查
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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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甄選成績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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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雇主申請承接外籍看護工、外籍家庭幫傭
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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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暨製造業雇主申請求才證明
1.依據勞動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及因應人民申請案件實際作業需求,本項依規定登載求才訊息。且依本處加強重大工程及製造業國內人才招募之推介媒合作業實施計畫,雇主至少要參加3場公辦徵才,處理時限延長為105日。 2.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文件。 3.應備證件所需文件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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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家庭幫傭申請求才證明
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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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津貼
1.凡聘僱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上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2.補助金以每一被看護者發給雇主每月新臺幣1萬元,合計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雇主是否符合於時效內提出申請,仍依掛號郵戳或親自送件日期為審查依據。 4.若聘僱時間滿30日、未滿3個月,申請期限應自照顧服務員離職日之次日起算90日內,檢附上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5.工資給付方式,「雇主」須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照顧服務員」,並於申請時檢附轉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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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用人單位資格審查
1.依據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用人單位之審查申請資格條件如下: (1)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2)事業單位:指合法登記或立案之下列單位: A.民營事業單位。 B.公營事業機構。 C.非營利組織。 D.學術研究機構。 2.申請時間:於本計畫實施日起至當年度經費額度額滿止。(計畫第六點第五項規定)。 3.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始受理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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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本計畫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二)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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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
1.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請對象為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失業勞工之下列雇主:  (1)民營事業單位: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主管機關立案者。  (2)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不包括政治團體)。  (3)私立學校。 2.申請時效  (1)首次申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  (2)再次申請: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雇主,繼續僱用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 3.雇主可親自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住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申請。 4.雇主是否符合於時效內提出申請,仍依郵戳或親自送件日期為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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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
補助標準如下: 1.受補助之失業者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三十二小時以上、若為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就業期間應繼續滿30日,且應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等級符合本處當年度公告之標準以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伍仟元整。 2.受補助之失業者轉換雇主,其補助期間應合併計算,且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3.就業期間之認定,自失業者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或勞工保險之日起算。 4.本計畫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受補助之失業者在補助期限內轉換雇主應以一家為限。 5.本辦法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得不再受理案件之申請,並由本處公告之。 6.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即網路預約至就服站進行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服務,始受理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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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核發津貼)
本要點定義失業勞工及雇主為: 1.勞工: (1)待業期間達30日以上之失業勞工。但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不在此限。 (2)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並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3)失業勞工從事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時,不適用本要點。 2.雇主: (1)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2)持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3)薪資達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3.申請日期以郵戳或實際送件日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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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就業津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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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就業津貼-搬遷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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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就業津貼-租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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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利息補貼
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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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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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核發津貼)
1.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致逾期提出申請者,其經本市就業服務處許可後,得依規定申請津貼。 2.第2次起之申請案,得免附第1.3.6項文件,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免附第5項文件。 3.勞工受僱期間之認定,自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4.勞工未檢齊規定文件,經本市就業服務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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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穩定就業津貼(津貼核發審查)
1.依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下稱該計畫)第四點(二)(三),本處於收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當年度參加本計畫青年名單後,展開就業媒合服務,並由就服員將輔導過程登錄於資訊系統中。 2.依該計畫第六點及第七點,青年獲錄取並上工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穩定就業津貼。 3.本處受理申請後辦理審查,並依該計畫第八點,本處每年1、4、7、10月檢送撥款清冊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理後續津貼核定及撥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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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處 (12)
事業單位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報備
備查資訊請上網查詢:https://hrpts.osha.gov.tw/Home/LoginEntry,如經本處備查,將逕行登錄於網站上,不再以公文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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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
備查資訊請上網查詢:https://isafe.osha.gov.tw/,如經本處備查,將逕行登錄於網站上,不再以公文函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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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
備查資訊請上網查詢:https://insp.osha.gov.tw/wrinfo/wrinfo.aspx,如經本處備查,將逕行登錄於網站上,不再以公文函覆。 受理方式已全面採網路申辦,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本處將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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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
 1.線上成案後仍需將書面資料送達本處。  2.受理方式已全面採網路申辦,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本處將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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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吊籠-使用檢查
1.線上成案後仍需將書面資料送達本處。 2.受理方式已全面採網路申辦,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本處將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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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
1.線上成案後仍需將書面資料送達本處。 2.受理方式已全面採網路申辦,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本處將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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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甲、乙類工作場所
1.線上成案後仍需將書面資料送達本處。 2.受理方式已全面採網路申辦,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本處將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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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丁類工作場所
1.線上成案後仍需將書面資料送達本處。 2.受理方式已全面採網路申辦,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本處將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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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案件申請檢查-重大職業災害復工案件
1.事業單位停工範圍私自復工者,另案處理。 2.線上成案後仍需將書面資料送達本處。 3.受理方式已全面採網路申辦,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本處將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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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丙類工作場所
 1.線上成案後仍需將書面資料送達本處。  2.受理方式已全面採網路申辦,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說明,本處將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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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處 (22)
移工勞資爭議協調
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仍須至本處召開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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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職業駕照暨技術士課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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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私立學校邀請身心障礙(街頭)藝人展演費用
1.第一階段申請注意事項:申請單位應於活動14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重建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例如3月30日辦活動,則應於3月16日(含)前提出申請,遇假日順延。 2.第二階段核銷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翌日起30日內檢附核銷文件向重建處辦理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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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1.原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前項所定協助,為事業單位採取合理調整職業災害勞工工作時間、工作方式或提供教育訓練課程等各項措施,以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作為。 3.新事業單位: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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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復健津貼
職業災害勞工於認可職能復健機構完成職能復健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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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 1.已依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建議,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2.提供輔助設施90日內具備書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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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補助身心障礙街頭藝人表演費用
1.第一階段申請注意事項:申請者應於展演日10日前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遇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展演日10日前之計算,例如:12月15日之展演,最遲應於12月5日(含)提出申請)。 2. 第二階段核銷注意事項:受補助者應於表演結束翌日起30日內,檢附核銷相關文件向重建處辦理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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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身心障礙者之工作地點應位於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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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家寶障—訓用留」實施計畫
1. 身障者薪資單、身障者出勤紀錄如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印章。 2. 民營事業機構雇主於僱用身障員工作期滿90日或僱用關係結束等情形之次日起60日內申請第一階段獎勵金。 3. 民營事業機構雇主於僱用身障員工作期滿180日或僱用關係結束等情形之次日起60日內申請第二階段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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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資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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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手語翻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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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驗證
辦理驗證需預約,完成線上預約後,辦理當日須由勞雇雙方親臨本處(雇主可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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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款第1次請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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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新創及經營事業補助營業場所租金補助延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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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聽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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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按摩據點設施設備補助請款
1.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2.須先通過「視障按摩據點設施設備補助申請」審核,始能申請「視障按摩據點設施設備補助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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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按摩據點設施設備補助申請
網路申辦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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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外國人入國(接續聘僱)通報暨實施檢查
1. 郵寄申請地址: 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樓。 2. 實施檢查應備證件於現場訪視時提供,訪視員驗畢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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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學院 (7)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租借
1、場地使用時段: (1)第一場次:8時至12時。 (2)第二場次:13時至17時。 2、學院網址:www.tvdi.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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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臺北市職能
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
1.申請人於網路申辦後,須於7日內將申請書、領據正本及應備文件郵寄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逾7日不予受理。 2.依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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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補發結訓證明
1、申請方式:網路申辦(全程式) 2、提出申請完成補發需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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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學科成績複查
1.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4條辦理。 2.網路申辦後仍須符合下列第3、4點,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備妥相關表件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3.應檢人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請應檢人填具「學科成績複查申請單」連同學科成績單影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郵信封郵寄辦理。 5.學科成績複查申請單請參閱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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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術科成績複查
1.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4條辦理。 2.網路申辦後仍須符合下列第3、4點,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備妥相關表件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3.應檢人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請應檢人填具「術科成績複查申請單」連同術科成績單影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郵信封郵寄辦理。 5.術科成績複查申請單請參閱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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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學員專案檢定學科成績複查
1.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4條辦理。 2.網路申辦後仍須符合下列第3、4點,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備妥相關表件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3.應檢人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請應檢人填具「學科成績複查申請單」連同學科成績單影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郵信封郵寄辦理。 5.學科成績複查申請單請參閱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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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學員專案檢定術科成績複查
1.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4條辦理。 2.網路申辦後仍須符合下列第3、4點,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備妥相關表件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3.應檢人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請應檢人填具「術科成績複查申請單」連同術科成績單影本、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郵信封郵寄辦理。 5.術科成績複查申請單請參閱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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