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施工損壞道路等附屬公共設施複勘申請 1.請依個案需求檢附相關附件資料,並至少包含現場修復照片。
2.如採郵寄申辦,申請文件請逕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臺北市橋梁隧道附設纜線申請 本項申請如附件圖說等資料檔案過大,可逕送光碟予承辦單位辦理。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 1.如需申請樹木移植,申請人可以下列兩種方式辦理申請:
(1)準備行道樹遷移申請所需資料向公園處申請(網址: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CL004)。
(2)向新工處申請人行道設置斜坡道時,同時檢附上述行道樹遷移申請所需資料,由新工處代轉公園處審理。
2.如有用印或簽章之正本申請文件,請逕送承辦單位辦理。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展延申請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3個月內設置完成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1次,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竣工查驗申請 斜坡道設置注意事項:
1. 斜坡道寬度須符合核定寬度
2. 斜坡道範圍內(含漸變段)須施作場鑄側溝
3. 側溝鋼筋須採4#10cm*10cm雙向綁紮、底模為鋼板
4. 斜坡道鋼筋須採4#10cmx10cm 雙向綁紮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 如有用印或簽章之正本申請文件,請逕送承辦單位辦理。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申請 1.受理申請僅限臨接道路側並辦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飲食業或餐飲業業者。
2.保證金及露天座使用費繳費方式如上述:
(1)以即期支票臨櫃繳納者,票據抬頭請填寫「限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2)採網路繳款者,操作程序詳見繳款單之繳款方式。
3.保證金退還:
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許可使用人於移除設施並回復人行道原狀後,經新工處派員檢查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逾期未處理者,視為廢棄物,由新工處處理之,許可使用人不得要求賠償或提出異議,其廢棄物處理費用,由許可使用人負擔。許可使用期間如損毀公有公共設施或有其他違規情事,所需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保證金如不足扣抵時,得向許可使用人追償之。
4.規費說明:使用人行道設置露天座,應繳納使用費及相當於2個月使用費之保證金。使用費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按申設人行道土地當年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其計算公式如下:
(1)許可使用時間依前條本文規定辦理者:每月使用費為核准使用面積乘年息百分之五乘公告地價乘十二分之一。
(2)許可使用時間依前條但書規定辦理者:每月使用費為依前款規定計算之每月使用費乘依前條但書之每週許可使用時數與依前條本文之每週許可使用時數比率。
許可使用期間不足1個月者,使用費以1個月計。
許可使用期間未達3個月者,使用費於開始使用前一次繳清;在3個月以上者,以3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前繳清。
5.如有用印或簽章之正本申請文件,請逕送承辦單位辦理。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臺北市使用道路集會申請 1. 保證金繳納: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7日至30日(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內向新工處以網路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但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7日前申請之限制。申請人於申請當日繳納保證金,網路申請完成後即產製繳費單,提供保證金線上繳款。
2. 保證金退還:
集會導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或污染時,由本處或本府環保局代為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不足時分別由本處或環保局向申請人追償;如無損壞及污染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7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3. 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2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1次。
4. 申請網址:https://assembly.gov.taipei/
網路申辦
道路土地捐贈 1.本項服務部分書表涉及申請單位用印或簽章,實際審核期限以申請單位逕送申請文件正本予承辦單位辦理為據。
2.處理時限不包含捐贈人自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間。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