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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 (5)
臺北市政府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審查
1、網路申辦者,請透過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或網路ATM方式繳費。 2、一般申辦者,請先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完成繳費後,再提出案件申請。 (1)至金融機構辦理匯款,匯款資訊如下: A.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 B.戶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查費 C.帳號:16-07150-046101-3 (2)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開立繳款書,再持繳款書前往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臨櫃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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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建設科學研究創新計畫補助
1.非全年度開放申請,詳細時間將公布於工務局網站及台北服務通。 2.本局自申請計畫截止收件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函復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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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許可(不含堤內水防道路)
1.申請人須繳納空污費、規費、道路修復費。 2.核准施工結束日期30日內須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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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申挖證明
本項服務書表涉及申請單位用印或簽章,實際審核期限以申請單位上傳申請文件予承辦單位辦理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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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區道路架空管線設置許可
本項業務申請作業,實際審核期限以申請單位上傳申請文件予承辦單位辦理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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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處 (14)
水土保持計畫申請(含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設計申請)
1. 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大地工程處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應收取審查費,故本申請案經行政審核受理後,即通知申請人(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規定之審查費額,透過金融機構匯款後,始得進行案件委外審查作業。 2. 委託審查案件,受託單位如需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修正,每修正1次增加30日,且委託審查含補正之作業總期間不大於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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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申請(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設計申請)
1. 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大地工程處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應收取審查費,故本申請案經行政審核受理後,即通知申請人(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規定之審查費額,透過金融機構匯款後,始得進行案件委外審查作業。 2. 委託審查案件,受託單位如需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修正,每修正1次增加30日,且委託審查含補正之作業總期間不大於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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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子坑水土保持教學園區解說申請
1.公文申請請註明申請單位、解說日期及時間、參加人數、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2.解說申請於活動日前2週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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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貴子坑露營場及內湖碧山露營場露營申請
1. 人數未超過100人者為一般露營申請;人數超過100人者為專案露營申請。 2. 一般露營應於使用日前30日起至前7日止提出申請;專案露營應於使用日前90日起至前40日止提出申請。 3. 一般露營申請如露營當日仍有營位可供申請者,得現場登記候位。 4. 一般露營申請應於使用日前1日取消;專案露營申請應於使用日前15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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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林採伐
1.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2.使用網路申辦者,伐採區域位置圖、林產物權利證明文件、道路及水土保持計畫書、伐採跡地造林計畫等,單一檔案容量限制至多20MB,總容量100MB,超過容量無法夾帶則採其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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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安林範圍之查察
1.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2.使用網路申辦者,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請檢附相關授權證明文件,單一檔案容量限制至多20MB,總容量100MB,超過容量無法夾帶則採其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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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水土保持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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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工程處轄管場地租借
1. 開放申請場地:內雙溪自然中心-研習中心(研習教室)、內雙溪自然中心-藥用植物園(第二教室)、內溝溪生態展示館2樓、太陽廣場等4處。 2. 開放使用時間:每週四至週二上午9時至17時(週三公休),國定假日除外。 3. 申請程序:須以具有教育性、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活動內容為主,請於場地使用30日前檢送申請表、活動企劃書,經核准後須於7個工作天內完成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納,逾時視同放棄使用,不得異議。遇特殊或緊急情形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4. 場地核准使用後,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定使用日期前5個工作天提出退費申請,不得私自轉讓;本處應將已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在此限。未遵守者,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使用之費用不予退還。 5.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經管理機關認定設備無遭毀損且場地已清潔完畢回復原狀者,且完成申請退還保證金手續後全數退還申請人。但場地設施有毀損或髒亂情事,即於保證金中扣除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或實際清潔費用;經核定免繳保證金者,仍應賠償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或繳納實際清潔費用。 6. 本處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用時,得於1個月前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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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工程處所轄場域影視拍攝申請
1. 所轄場域係指貴子坑露營場、碧山露營場、內雙溪自然中心及內溝溪生態展示館。 2. 如涉及內雙溪自然中心之研習中心(研習教室)、藥用植物園(第二教室)及內溝溪生態展示館2樓等3處場地租借,須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轄管場地收費基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且須以具有教育性、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活動內容為主,請於場地使用30日前檢送申請表、活動企劃書,經核准後須於7個工作天內完成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納,逾時視同放棄使用,不得異議。遇特殊或緊急情形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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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工處 (15)
新建房屋申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設計審查
1.處理時機為取得建照後,放樣勘驗前將污排水設計圖說逕送衛工處辦理審查。 2.所送圖說資料右下角須註明建照號碼並由建築師核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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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排水設備接管設計審查污水下水道汙水下水道新建房屋
既有房屋申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設計審查
所送圖說資料右下角須註明使照號碼並由專業技師核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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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排水設備接管既有房屋汙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設計審查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變更設計審查
所送圖說資料右下角須註明使照號碼並由專業技師核章(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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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變更設計審查用戶排水設備接管變更設計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施工核轉挖掘道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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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挖路接管挖掘道路道路挖掘路證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核轉免配合統一申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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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免挖掘免挖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查驗
為落實簽證制度,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簽署專業技師務必到場會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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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新建房屋既有房屋汙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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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排水設備竣工竣工備查汙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接管
臺北市污水管渠套繪圖案件申請作業
1.一般申辦(非網路):申請書請詳述所有申請套繪之地籍地號以及土地總筆數;申請人並應於申請書簽章。 2.申請之日前3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影本,應以色筆明確標示欲套繪之地籍位置,並應注意地籍是否合併或分割,如有不實,申請人自行負責。 3.本污水管渠套繪圖僅供參考,其實際位置及詳細資料仍以現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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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污水套繪查線
臺北市污水管渠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
1.一般申辦(非網路):申請書請詳述申請現場會勘之地籍地號以及土地總筆數;申請人並應於申請書簽章。 2.申請設計審查前接入點或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遷移現場會勘,應於辦理污水管渠套繪圖後,始得申請。且由管理機關訂定現場會勘時間、地點等事項,於會勘後製作會勘紀錄並同時提供申請接入點之相關屬性資料。 3.申請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遷移現場會勘案件經管理機關認定有鑑界或開挖線放樣之必要時,申請人應自行申請鑑界或辦理放樣事宜。 4.附件圖資如有不實,申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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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汙水管線遷移廢管會勘
污水下水道投肥證核發
申辦投肥證應先具備以下資格: 1.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准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及載運車輛(水肥車)核准證明文件(即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且須包含許可清除廢棄物之總類D-0104(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 2.載運車輛(水肥車)須具備GPS即時追蹤系統,且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正式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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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肥證迪化廠水肥
參觀污水處理廠
國小三年級(含)以下學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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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資格鑑定
1、 建築物為民國88年2月13日前領得建照執照者。 2、 申請之建築物位於本市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經勘查可藉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無法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將既有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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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接管化糞池污水坑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進場投肥
1、 投肥用戶申請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進場投肥應依「臺北市水肥投入站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水質標準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具備本處之核發有效投肥證始得申請。 2、 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水肥投入站投肥作業使用規範」第2點規定申請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進場投肥應於投肥前5日提出申請。 3、 申請表應蓋印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 投肥清除紀錄表或其他足資證明受託清除廢棄物之資料或契約影本皆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5、 申請進場時段僅允許9時至18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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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肥假日迪化廠水肥
『建築物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申請
1、 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2、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均應親自簽名,並說明以上資料為本人親簽無誤,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如無法親簽者,須提出委託書,另同意書正本須親送或郵寄至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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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化糞池污水坑汙水坑
『建築物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竣工審查
領款收據於竣工會勘當日簽名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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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糞池下水道污水坑汙水坑
新工處 (10)
建築物施工損壞道路等附屬公共設施複勘申請
1.請依個案需求檢附相關附件資料,並至少包含現場修復照片。 2.如採郵寄申辦,申請文件請逕寄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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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橋梁隧道附設纜線申請
本項申請如附件圖說等資料檔案過大,可逕送光碟予承辦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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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
1.如需申請樹木移植,申請人可以下列兩種方式辦理申請: (1)準備行道樹遷移申請所需資料向公園處申請(網址: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CL004)。 (2)向新工處申請人行道設置斜坡道時,同時檢附上述行道樹遷移申請所需資料,由新工處代轉公園處審理。 2.如有用印或簽章之正本申請文件,請逕送承辦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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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展延申請
申請人因故不能於3個月內設置完成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1次,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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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竣工查驗申請
斜坡道設置注意事項: 1. 斜坡道寬度須符合核定寬度 2. 斜坡道範圍內(含漸變段)須施作場鑄側溝 3. 側溝鋼筋須採4#10cm*10cm雙向綁紮、底模為鋼板 4. 斜坡道鋼筋須採4#10cmx10cm 雙向綁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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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
如有用印或簽章之正本申請文件,請逕送承辦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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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申請
1.受理申請僅限臨接道路側並辦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飲食業或餐飲業業者。 2.保證金及露天座使用費繳費方式如上述: (1)以即期支票臨櫃繳納者,票據抬頭請填寫「限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2)採網路繳款者,操作程序詳見繳款單之繳款方式。 3.保證金退還: 於使用期限屆滿後,許可使用人於移除設施並回復人行道原狀後,經新工處派員檢查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逾期未處理者,視為廢棄物,由新工處處理之,許可使用人不得要求賠償或提出異議,其廢棄物處理費用,由許可使用人負擔。許可使用期間如損毀公有公共設施或有其他違規情事,所需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保證金如不足扣抵時,得向許可使用人追償之。 4.規費說明:使用人行道設置露天座,應繳納使用費及相當於2個月使用費之保證金。使用費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按申設人行道土地當年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其計算公式如下: (1)許可使用時間依前條本文規定辦理者:每月使用費為核准使用面積乘年息百分之五乘公告地價乘十二分之一。 (2)許可使用時間依前條但書規定辦理者:每月使用費為依前款規定計算之每月使用費乘依前條但書之每週許可使用時數與依前條本文之每週許可使用時數比率。 許可使用期間不足1個月者,使用費以1個月計。 許可使用期間未達3個月者,使用費於開始使用前一次繳清;在3個月以上者,以3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前繳清。 5.如有用印或簽章之正本申請文件,請逕送承辦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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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使用道路集會申請
1. 保證金繳納: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7日至30日(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內向新工處以網路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但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7日前申請之限制。申請人於申請當日繳納保證金,網路申請完成後即產製繳費單,提供保證金線上繳款。 2. 保證金退還: 集會導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或污染時,由本處或本府環保局代為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不足時分別由本處或環保局向申請人追償;如無損壞及污染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7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3. 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2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1次。 4. 申請網址:https://assembly.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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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土地捐贈
1.本項服務部分書表涉及申請單位用印或簽章,實際審核期限以申請單位逕送申請文件正本予承辦單位辦理為據。 2.處理時限不包含捐贈人自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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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申請
本項服務部分書表涉及申請單位用印或簽章,實際審核期限以申請單位逕送申請文件正本予承辦單位辦理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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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處 (9)
裝設路燈
路燈裝設施工時間,因涉及道路挖掘、台電公司電源供電及屬私地時需提供土地(外牆)無償使用同意書等不確定時程,致裝設時限無法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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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處場地使用(一般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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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處場地使用(營利性活動)
1.僅限推廣政令、公益、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特產品、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或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因政策需要等目的所舉辦之活動。 2.大安森林公園兒童小舞臺場地,自100年11月21日起停止營利性及勸募義賣活動等申請使用,僅開放周末假日藝文、社教及政令宣導等非營利性活動場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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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樹移植申請
由申請單位自行僱用合格綠化廠商移植並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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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及行道樹認養申請
會勘後若無問題則辦理簽約事宜,完成認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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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樹懸掛燈飾申請
1.請於懸掛日之前7日至60日內提出申請。 2.每懸掛1株行道樹應向本處繳納新台幣3千元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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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桿遷移
路燈遷移施工時間,因涉及道路挖掘許可(可能遇到期限禁止開挖)、台電公司電源供電及屬私地時需提供土地(外牆)無償使用同意書時程等不確定時程,致遷移時限無法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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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期攤繳5年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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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廣場場地申請
1.場地申請時間:每年單數月之1日至10日間(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受理申請次月1日起至6 個月內辦理之活動。 2.場地申請使用限制: (1)非營利性活動仍維持全年提供申請使用。 (2)營利性活動每周僅能提供3日申請使用,另週日配合實施之迪化街徒步區則僅供本府主辦及非營利性活動申請使用。 (3)營利攤位之性質需為「在地四大產業」、「藝文展演」或「文化創意產業」以符合在地特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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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處 (10)
臺北市河濱公園場地使用申請(營利性及非營利性活動)
1.3,000人以上大型路跑活動,需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本府體育局再函轉水利工程處辦理場地使用核定事宜。 2.依教育部體育署研訂「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辦理跑步運動需將檢核表送場地管理機關審核。 3.營利活動係指:推廣政令、公益、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特產品、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或本府各機關因推動市政等目的所舉辦之營利活動(包括現金交易及商品展示行銷或廣告行為)。 4.非營利性活動係指:集會、演說、展覽、表演等無商品展示行銷或廣告之行為。 5.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第4條第8項規定,申請使用河濱公園場地經水利工程處核准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場地起始日起算前3日,繳納保證金、使用費等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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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街頭藝人展演場地使用登記申請
1. 受理登記時間: (1)申辦網址: 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https://tpbusker.gov.taipei/place.aspx。 (2)第一梯次申請時間為每月1至3日17:00止(申請當月16日至當月底)。 (3)第二梯次申請時間為每月21日至22日17:00止(申請下個月1日至15日)。 (4)場地重複登記時,由電腦亂碼抽籤。 2.抽籤結果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網站公告。表演場次業經公告後,請準時按排班表演及使用場地。另無人使用時段,以先到先使用。 3.申請人應申請登記成為街頭藝人並領有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證;請先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登記證後,再登記場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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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區排水審查
實質審查紀錄表請至「臺北市排水案件管理平台」(https://heochk.gov.taipei)填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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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排水設施範圍)公(私)地一般使用申請
1.堤內水防道路挖掘,申請人依「臺北市道路挖掘各項費用收費標準」須繳納規費,並依「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辦理。 2.核准施工結束日期30日內須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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