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章建築爭議案件處理 1.申請人應為查報處分相對人(違建所有人),如申請人並非違建所有人,應提供違建所有人簽具之委任書;未於通知期限內提供委任書,則不予處理。
2.排訂審議(開會)時間後,將寄送書面通知至申請人的聯絡地址,請申請人再三確認聯絡地址是否正確。
3.建議申請前先閱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官網-「臺北市公寓大廈及違反建築法爭議處理委員會」常見問答:https://cmo.gov.taipei/cp.aspx?n=36B596EAEDAA0840。
4.依「臺北市公寓大廈及違反建築法爭議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點規定,除下列情形者之外,得申請委員會審議:
(1)違章建築尚未作成行政處分。
(2)違章建築爭議事件不屬本府或都發局管轄。
(3)經行政法院和解或判決確定。
(4)前經本會作成決議之案件。
(5)違章建築屬臨時展演所搭建之臨時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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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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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證明 本案視個案須會外機關審查:如涉產權登記事宜,需會辦地政局、如涉門牌登記事宜,需會辦民政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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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申請與變更設計 本案依個案需求須會辦產業發展局、文化局、交通局、環保局、觀傳局之會辦日數分別依水保審查、樹保、交評、環評時程、觀光評估辦理。
網路申辦網址:https://www.bim.udd.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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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執照與變更設計 本案依個案需求須會辦產業發展局、文化局、交通局、環保局、觀傳局之會辦日數分別依水保審查、樹保、交評、環評時程、觀光評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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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本案依個案需求須會辦捷運局、民政局、教育局、衛生局、產業發展局、文化局、交通局、環保局、觀傳局之會辦日數分別依水保審查、樹保、交評、環評時程、觀光評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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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補登 本案視個案須會外機關審查:如涉產權登記事宜,需會辦地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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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檔案圖說複列印 小提醒
1、線上申辦,僅為送件程序
審核通過,申請人(或代理人)須 「臨櫃」確認圖資無誤,方能送印、繳費及領圖。
2、線上申辦系統原則會以e-mail回覆辦理結果,如需要簡訊通知,請主動驗證電話號碼。
3、配合本府委外經營影印店複印費用調整,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原圖複印A0:120元整/A1:7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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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展演場所申請案 達下列規模條件者須向本科辦理申請:高度達1.5公尺以上、面積達1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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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申請案 本案視個案須會外機關審查:如涉水保審查事宜,需會辦大地工程處、如涉環評審查事宜,需會辦環保局、如涉產權登記事宜,需會辦地政局、如涉門牌登記事宜,需會辦民政局(戶政事務所)、如涉都市計畫審查事宜,需會辦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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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用地許可申請案 本案依個案需求須會辦產業發展局之會辦日數分別依社區參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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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借用道路許可證 限人行道寬度3M以上借用1M,車道不得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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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地籍套繪圖列印 1.費用:A4:50元、A3:100元、A0:800元,臨櫃以悠遊卡或銀行繳費後領件。
2.套繪圖框選列印範圍、比例及出圖尺寸的不同,仍須至本處資訊室臨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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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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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樣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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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含變更) 資料上傳完成後請電洽承辦人員。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2月9日國署營字第11312023051號函公佈建置「營造業線上申請系統」,將於114年1月1日正式單軌上線,申辦網址如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cloudbm.nlma.gov.tw/CPTL/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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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含變更) 資料上傳完成後請電洽承辦人員。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2月9日國署營字第11312023051號函公佈建置「營造業線上申請系統」,將於114年1月1日正式單軌上線,申辦網址如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cloudbm.nlma.gov.tw/CPTL/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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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 需委託經內政部認可之室內裝修(設計)業或開業建築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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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需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或經內政部認可之室內裝修(施工)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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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 使用網路申辦(非全程式)者,仍需檢附紙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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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公寓 公共基金撥付 本案須會辦本處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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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申請 一定規模以下建物下列文件申請採單一窗口收件:
註1:消防竣工申請應備文件:1.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1份。2.建築物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申請書1份。3.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監造或裝置委託書1份含受託人消防專技人員證書影本1份)。4.建築核准圖說1
份。5.消防安全設備核准圖說1份。6.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1份。7.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1份。(室內裝修免附)8.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安裝施工測試相片1份。(室內裝修免附)9.發電機技師簽證及相
關證件1份。(室內裝修免附)
註2:門牌編訂申請應備文件:1.申請人(起造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之一)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2..建物執照正本、建物位置圖、核准施工設計圖、各層樓平面圖2份及拆除執照影本等文件。
註3:衛工竣工申請應備文件:1.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書(繕打1式4份)2.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圖(1式4份)3.建築執照正本4.用戶門牌影本(新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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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作業 1.須有人員入戶籍
2.門牌初編日期須為民國83年以前,若初編日期為民國84 年以後,則須另檢附83 年以前航測圖。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為戶籍內人員。
5.切結人為申請人。
6.須自繪格局(單位以公尺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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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 本案視個案須會外機關審查: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如公有地顯有排水設施)、本市都市更新處(如涉更新地區)、本府法務局(如涉法令釋示)等機關申辦日期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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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備查案 本案視個案須會外機關審查:如涉水保審查事宜,需會辦大地工程處、如涉環評審查事宜,需會辦環保局、如涉產權登記事宜,需會辦地政局、如涉門牌登記事宜,需會辦民政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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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變更備查申請案件 本案視個案須會外機關審查:捷運局(如涉捷運沿線管制範圍)、停管處(如涉交通影響評估)、交工處(如涉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消防局(如涉消防救災指導原則)、水利處(如涉水道或臨接山坡地排水)、文化局(如涉古蹟及樹木保護)、都市更新處(如涉更新地區)、法務局(如涉法令釋示)、公園處(如涉植栽遷移、綠地用地出入)、大地工程處(如涉水保計畫)、衛工處(如涉衛生下水道審查)、新工處(如涉開闢計畫道路)、其他(如國安局、高鐵局)等機關申辦日期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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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申請 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所指稱之小型招牌廣告適用範圍如下: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在二公尺以下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在六公尺以下者。
前項廣告物申請以設置於建築基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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