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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區共同天線申請核轉
1.區公所函轉申請案(區公所僅負責申請案之初審,後續之審查部分由本府觀光傳播局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辦理,故處理期限之計算係指區公所及觀光傳播局受理申請時間,而非指完成整個申請程序)。 2.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人、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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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溫泉標章標識牌核發
1.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2.本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合格後,依據臺北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申請者於領取標識牌時應繳納標識牌製作費新臺幣20,000元整。 3.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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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贊助
1.本局每年度受理2次申請,採事前審查原則。第1期受理收件日期為前1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第2期受理收件日期為當年度4月1日至4月30日,並採事前審查原則。處理時限自收件截止日後次一上班日起算。 2.相關規定請參考「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贊助機關(構)團體辦理國際會議與展覽及獎勵旅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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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一般觀光旅館籌設申請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7條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1.籌設客房100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3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6,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變更時,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3,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 2.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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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一般觀光旅館變更設計申請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7條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1.籌設客房100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3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6,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變更時,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3,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 2.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6,000元。但客房房型調整未涉用途變更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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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
臺北市一般觀光旅館核發執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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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
臺北市旅館業停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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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
臺北市旅館業註銷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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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
臺北市民宿設立登記
民宿申請登記,應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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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
臺北市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申請變更登記或補(換)發
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民宿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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