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設立案 1.其他應備證件如下:
(1)基金會董事若為公務員或教育人員者,應附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或核准函影本。
(2)業務推動相關規範,如:獎助辦法、圖書館、博物館的管理原則,圖書館需另附借書辦法等
2.補件日數至多7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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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申請籌設 1.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2. 班務審查補件日數至多1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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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學校申請獎勵補助 1.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學校經費平台系統填寫申請表單並上傳佐證資料。
2.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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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招生登記申請 1. 依當年度招生登記日程辦理,依學區(除原住民及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之幼兒外,符合法定需要協助幼兒資格者、危機家庭及滿5足歲幼兒)或不分學區全面採網路線上登記,受理登記時間係依當年度招生注意事項規定。
2. 為求抽籤作業公平、公正及公開,公立幼兒園招生自104學年度起即採取電腦抽籤方式。
3. 資格:設籍本市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適齡幼兒」,且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惟不包括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書面委託之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同一戶(外籍、華裔須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
4. 法定需要協助幼兒身分及應備文件:
※低收入戶子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會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卡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身心障礙: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當學年度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安置通知單。
※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會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其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母或監護人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5.優先錄取順位身分及應備文件:
※家有3胎(含)以上之幼兒: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第3胎(含)以上兒童證明」。或足資證明之相關戶籍資料(含第3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
※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者:兄或姊就讀該國小1年級之幼兒,應檢附該兄姊當學年度國小新生入報到通知單。
6.完成線上登記後將進行資格審查,線上資格查驗係由公立幼兒園招生e點通系統進行即時資格比對(由臺北市政府社政、民政及教育單位提供資料),部分資格無法進行線上查驗,需上傳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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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 1.個人獎勵(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設籍本市4個月(含)以上、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含)以上級數。同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2.族語家庭獎勵(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設籍本市4個月(含)以上、同戶籍家庭成員達2名(含)以上通過同場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不限通過級數),其中通過成員至少1名年齡須達18歲以上。個別家庭成員通過同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3.申請期限:採網路申請,申請人(族語家庭獎勵由一人代表申請)於族語認證成績公告後同年3月20日起至7月31日止,上網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申請文件有欠缺者,通知限期補正。申請資料經審核不符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5.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獎勵,或已通過較高級數,其後以考取較低級數申請本案獎勵者,不予獎勵;已予獎勵者,應追繳其受領金額,且2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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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臺北市立文獻館受理學校或機關團體申請動線史蹟導覽 1.參加導覽者不收任何費用,申請者對其成員亦不得有任何商業收費行為。
2.短期技藝補習班、私立兒童照顧服務中心(安親班)及旅行社(業)、導遊、代辦旅遊服務等,均屬商業收費行為不受理。
3.參加人員請自行投保旅遊平安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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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推廣教育文史導覽臺北走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