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查定 1.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2.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且僅限申請者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4.外國文件需先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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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最低生活費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 1.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2.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且僅限申請者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4.外國文件需先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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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人社會救助生活補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查定 1.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2.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限申請者本人或受委託人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4.外國文件需先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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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社會救助生活補助 19、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 1.應備證件第2項申請資格證明文件,例如勞工資格要件僅勾選設籍臺北市者,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正本。
2.網路申辦屬線上申請(非全程式),申請人仍須臨櫃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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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駕訓與道路安駕訓練補助 1.符合本項計畫補助資格者,由民眾備妥身分證或居留證逕洽執行本計畫之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報名申請並繳納學費(詳洽駕訓班)。本市現有開設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
(1)機車駕訓
台北市私立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5700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85號
台北市私立聯合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936889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1段31號
台北市私立華豐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7830101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133號
台北市私立濱江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5077957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218號
台北市私立大湖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7955678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1段156巷11號
台北市私立現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6006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63號
(2)機車道路安駕訓練
台北市私立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5700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85號
台北市私立聯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936889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1段31號
台北市私立華豐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7830101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133號
台北市私立濱江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5077957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218號
(3)機車道路訓練
台北市私立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5700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85號
2.本項補助由本市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向交通局提出申請。駕訓班出具補助款代墊切結書及彙整請款清冊,並附民眾領款收據正本、民眾身分證與駕照影本與結訓證明(僅道路安駕訓練),向交通局辦理代償墊付請款。
3.相關資訊可至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官網機車駕訓補助專區查詢
https://www.dot.gov.taipei/News.aspx?n=E1B75DAECDBEACC5&sms=CD68C6019F3D2C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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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居長者緊急救援系統服務 裝機、拆機作業:本局審理後由委辦單位進行裝機、拆機作業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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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援系統緊救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方式變更 1.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健保費及勞、公、軍、農保等保險費將依身障等級直接自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無須提出申請。
2.身心障礙者因前點補助方式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時,得申請變更保險費補助方式為「不列入媒體補助」,保費將不自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由社會局查對相關保險費紀錄後直接補助之。申請不列入媒體補助者,得隨時申請變更保險費補助方式為「按月減免」之補助方式。
3.身心障礙者於每月20日前向社會局提出保險費補助方式變更申請者,得溯自申請當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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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申請人亦可透過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連絡電話:0800-894-580)協助申請、媒合廠商及估價、驗收及後續核銷事宜(詳本局網頁/銀髮族服務/居住服務/「臺北扶老軟硬兼施」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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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1.具有下列申請人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設籍本市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需求評估結果載明於通知鑑定結果、需求評估複評等公文或身心障礙證明四項福利服務核定結果通知書)、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2.申請車輛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但計程車、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障者本人。汽車行照登記為公司車及租賃車,不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3.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未乘載身障者不得使用該證,不得轉借他人;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4.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如:到期、戶籍遷出、死亡、重新鑑定不符合行動不便資格、換車等),應主動繳回本局,本局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即註銷該證。
6.申請人為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案件,同意基於申辦需要,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查申請本項福利措施之戶籍相關資料、駕籍相關資料、車籍相關資料以利審核及核發後之複查。
7.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予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親屬使用,法條內容及立意精神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並非優惠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免費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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