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場地租借 1.於臺北市政府公有場地租借系統開放全時段場地租借申請,一號一案,並按本局場地收費基準表計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2.申請場地:申請租借場地以使用日前90日內為原則。
3.費用繳交:租借場地申請經本局同意者,應於通知後5日內依限繳交全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未繳清款項者視為放棄,取消場地租借同意。
4.租借人延遲上述規定期限致取消場地租借者,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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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年實習津貼 受理收件: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02-23958567);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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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青年多元發展補助 1.至遲應於補助活動開始日前20日提出申請。
2.待書面資料寄達後,始進行審核。(正本應備資料:1.補助申請表;2.補助活動計畫書;3.經費明細表。4.立案證書、組織章程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要件自主檢核表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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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補助 1.受理申請期間:
(一)補助類型屬「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之申請案件: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2月至5月內辦理之活動;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6月至9月內辦理之活動;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止,受理申請補助當年度10月至次年1月內辦理之活動。
(二)補助類型屬「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之申請案件:申請人應於活動前20日提出申請;惟當年度11月30日(含)(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
2.受理核銷期間: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20日內,檢附所須文件送達本局辦理核銷,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提送,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准,逾期得不予核銷。但當年度11月10日(含)後辦理之活動,應於11月30日(含)(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前辦理核銷。至於當年度12月之活動,應於次年度1月1日至1月31日(含)前辦理核銷。
3.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活動如有收費情形應於補助活動計畫書敘明,預估收費總金額將列為核發補助參據;如未於計畫書敘明者,經查證屬實,本局得刪減全部補助款。
(二)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活動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如變更活動辦理內容、時間或地點等,須於活動原訂辦理前七日先函報本局核定。
(三)受補助者應依活動性質及本府相關規定自行投保傷害保險、相關產險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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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 1.使用網路申辦者,申請人應親自填寫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切結書、文件檢核表及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處理授權書並於前述文件簽名、蓋章後掃描上傳。
2.簡易貸案件: 申請金額符合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要點第13點第2項所訂之情形者,得免經審查會議審查。
3.建議使用郵寄申辦,線上申請後仍需寄送紙本申請文件,因承貸金融機構要查驗正本;臨櫃申請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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