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本市未就讀本市幼兒園之幼兒數位卡證申請 1.幼兒園幼生(家長)持教育局配發的「幼兒數位卡證」至指定通路商,於結帳櫃台靠卡兌換乳品,每週可兌換1瓶。詳細兌換流程將透過學校與教育局網站公告。
2.申請人得採網路申辦或臨櫃親自申辦,倘採網路申辦者,僅需檢附臺北市政府幼兒數位卡證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同意書,並請於審查通過後,3個工作日後攜帶父母或監護人任一於同意書上簽名或蓋章之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同意書至指定區公所領取卡證。倘幼兒就讀本市幼兒園者,申請卡證請洽幼兒園辦理。
3.本補助對象為2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得於2足歲生日當月第1個工作日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當月生日可申請幼兒數位卡證之「當月第一個工作日」對照表,請詳見台北服務通「書表下載」。)
4.若原持有卡證遺失者且現未就讀本市幼兒園者,請臨櫃親自至本市各區公所申辦,並繳交卡證工本費。補卡後,請持新領取之卡證至合作通路門市兌領乳品,原卡證當日即無法再領取乳品。
5.倘申領本卡證後因遷出本市戶籍等不符資格中斷者,日後重新符合申請條件,則需再提出申請,並請持原卡證至區公所辦理重新註冊。
6.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如有查驗文件正本之必要,申請人應配合提出。
7.若仍有疑問,可參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專頁閱讀相關說明,或電洽諮詢教育局學前教育科或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說明。
備註:如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恐構成詐領補助, 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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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數位卡證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 1.上傳附件須以正本掃描,並請詳實填寫、勾選並核章,未依規定填寫者不予補助。
2.經查證有偽造或冒用情形,將依法究辦。
3.申請「療育訓練費」,不得再申請同一療育單位相同療育項目之「交通補助費」。
4.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僅擇一領取。
5.已申請且獲本局核定本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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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早療遲緩發展遲緩療育補助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1.本局處理時限自收到就托機構寄送申請資料起算。
2.申請表及請款領據區分「就托機構」及「就托保母」2種格式,請依就托性質選擇合適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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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補助 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申請托育補助者,請於兒童已實際就托或近就托時間再行提出申請;申請優先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者,請敘明欲就托之公立幼兒園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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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 協力照顧補助 本局處理時限自收到就托機構寄送申請資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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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補助 原住民兒童托育及協力照顧補助 1.申請對象:(1)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國民小學以下兒童。(2)兒童及父母一方 (監護人或實際扶養者)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辦理程序:兒童於實際就托後,由申請人向就托機構提出申請,經就托機構彙整相關申請文件上網申請。
3.一般相關證明文件:如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與十六歲以上具有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3年有效期限之本會托育補助核定函影本)、在學或兵役證明、戶籍資料(須註記原住民身分)、居住證明(例如可證明居住本市之水電費、電話費帳單或租賃契約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失業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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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協力照顧幼兒園原住民托嬰中心課後留園公托原住民托育托育補助 臺北市育兒津貼 1.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2.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
3.區公所無法從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電子資料作業系統查詢者,仍需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4.新生兒之育兒津貼申請書表可於申辦新生兒登記時一倂由該戶政事務所代收。
5.臺北市育兒津貼自110年8月起配合行政院擴大實施育兒津貼之意旨,已轉優先發放中央(衛福部或教育部)育兒津貼,且因中央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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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查定 1.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2.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
3.新生兒之育兒津貼申請書表可於申辦新生兒登記時一併由該戶政事務所代收。
4.「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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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 1.本津貼及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2.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受理單位如有查驗文件正本之必要,申請人應配合提出。
3.幼兒滿2歲當月(第1個月)還領有衛生福利部發放的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者,由教育部依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直接審核,無須重新申請;符合資格者,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4.倘申領本津貼及補助後因不符資格中斷者,日後重新符合申請條件,則需再提出申請。
5.申請人之申請案件經區公所收件後,將於次月1日進行系統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於月底前撥付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6.經審查為「不符資格」者,可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申復。
7.若仍有疑問,可參考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閱讀相關說明,或電洽諮詢專線:0800-205-105或臺北市政府市民熱線199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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