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判定 1.民眾對行動不便之標準、復康巴士服務或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等福利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有異議時,應於收到區公所函知鑑定結果之次日起30日內向社會局申請複評,以1次為限。
2.若身心障礙者因生活狀況改變而需求變更,應向本局重新申請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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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自辦補助 1.項補助申請為本市自辦補助項目,每項補助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項目、補助最高額度及補助相關規定詳如附表)。
2.發票或收據正本注意事項:
(1)購買日期:應為取得核定函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後3個月內之日期。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應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項目名稱相同)、價格、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應符合以下規定:
A.擇要譯註本國文。
B.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及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C.依社會局要求提出相關憑證。
3.輔具保固書注意事項: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辦法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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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請逕向老人服務中心申請,並由老人中心送回或寄回業務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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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照顧者受照顧者照顧家中失能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陽明教養院入院 入住收費標準:依照「各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金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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