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申請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故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請司法機關申請並由其囑託本局覆議(司法案件不受30日內提出申請之限制)。
2. 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故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3.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覆議者,得延長一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4. 審核符合受理資格後通知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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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通維持計畫書 1.第1類交通維持計畫:施工時間為24時至隔日6時,其他時間均不使用道路、恢復交通者;工期3日以下者;僅使用人行道者。
2.第2類交通維持計畫:道路施工未符合第1類標準者或經本局認有必要者。
3.第3類交通維持計畫:於道路外之基地建築工程,面積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
4.第4類交通維持計畫:道路施工,其工程類型、使用道路範圍及交通維持措施類似者,得採通案性交通維持計畫送審。
5.「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施作150公尺之架空或地下電力線路,經審核通過第4類交通維持計畫書,得逕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道路挖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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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駕訓與道路安駕訓練補助 1.符合本項計畫補助資格者,由民眾備妥身分證或居留證逕洽執行本計畫之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報名申請並繳納學費(詳洽駕訓班)。本市現有開設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
(1)機車駕訓
台北市私立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5700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85號
台北市私立聯合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936889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1段31號
台北市私立華豐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7830101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133號
台北市私立濱江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5077957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218號
台北市私立大湖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7955678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1段156巷11號
台北市私立現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6006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63號
(2)機車道路安駕訓練
台北市私立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5700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85號
台北市私立聯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936889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1段31號
台北市私立華豐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7830101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133號
台北市私立濱江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5077957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218號
(3)機車道路訓練
台北市私立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5700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85號
2.本項補助由本市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向交通局提出申請。駕訓班出具補助款代墊切結書及彙整請款清冊,並附民眾領款收據正本、民眾身分證與駕照影本與結訓證明(僅道路安駕訓練),向交通局辦理代償墊付請款。
3.相關資訊可至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官網機車駕訓補助專區查詢
https://www.dot.gov.taipei/News.aspx?n=E1B75DAECDBEACC5&sms=CD68C6019F3D2C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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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1.具有下列申請人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設籍本市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需求評估結果載明於通知鑑定結果、需求評估複評等公文或身心障礙證明四項福利服務核定結果通知書)、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2.申請車輛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但計程車、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障者本人。汽車行照登記為公司車及租賃車,不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3.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未乘載身障者不得使用該證,不得轉借他人;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4.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如:到期、戶籍遷出、死亡、重新鑑定不符合行動不便資格、換車等),應主動繳回本局,本局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即註銷該證。
6.申請人為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案件,同意基於申辦需要,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查申請本項福利措施之戶籍相關資料、駕籍相關資料、車籍相關資料以利審核及核發後之複查。
7.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予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親屬使用,法條內容及立意精神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並非優惠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免費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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