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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27)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
1.本津貼及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2.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受理單位如有查驗文件正本之必要,申請人應配合提出。 3.幼兒滿2歲當月(第1個月)還領有衛生福利部發放的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或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者,由教育部依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直接審核,無須重新申請;符合資格者,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4.倘申領本津貼及補助後因不符資格中斷者,日後重新符合申請條件,則需再提出申請。 5.申請人之申請案件經區公所收件後,將於次月1日進行系統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於月底前撥付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帳戶。 6.經審查為「不符資格」者,可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申復。 7.若仍有疑問,可參考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閱讀相關說明,或電洽諮詢專線:0800-205-105或臺北市政府市民熱線199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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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外縣市立案私立幼兒園幼兒申請「助您好孕-5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
1.本局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下學期)、9月1日至10月15日(上學期)辦理2次申請,處理時限自收件截止日後次一上班日起算。 2.如屬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一併檢附當年度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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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含分班)
1. 如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2. 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並按照核准圖說繪製A3簡圖,應註明面積尺碼及室別使用名稱。 3. 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4. 人民團體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須檢附: (1)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 (2)人民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團體章程影本(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 (4)代表人簡歷表(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5)理事、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或監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6)團體及理事、監事之印鑑證明。 (7)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幼兒園設立分班)之紀錄。 5. 私立學校設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須檢附: (1)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設立分班者得免附第2項文件)。 (2)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3)設立分班者需再檢附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分班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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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申請負責人、設立性質或名稱變更
1.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2.私人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需併同檢具應備證件第7項至第13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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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設立案
1.其他應備證件如下: (1)基金會董事若為公務員或教育人員者,應附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或核准函影本。 (2)業務推動相關規範,如:獎助辦法、圖書館、博物館的管理原則,圖書館需另附借書辦法等 2.補件日數至多7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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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申請籌設
1.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2. 班務審查補件日數至多1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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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增設班舍
1. 已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班務審查之補件日數至多2日;會勘之補件日數至多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2. 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班務審查之補件日數至多10日;會勘之補件日數至多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3.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 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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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申請遷址
1. 已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為短期補習班:班務審查之補件日數至多2日;會勘之補件日數至多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2. 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班舍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班務審查之補件日數至多10日;會勘之補件日數至多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3.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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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歷驗證(換發同等學力證明)
僅受理設籍本市市民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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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學校申請獎勵補助
1.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學校經費平台系統填寫申請表單並上傳佐證資料。 2.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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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招生登記申請
1. 依當年度招生登記日程辦理,依學區(除原住民及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之幼兒外,符合法定需要協助幼兒資格者、危機家庭及滿5足歲幼兒)或不分學區全面採網路線上登記,受理登記時間係依當年度招生注意事項規定。 2. 為求抽籤作業公平、公正及公開,公立幼兒園招生自104學年度起即採取電腦抽籤方式。 3. 資格:設籍本市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適齡幼兒」,且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惟不包括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書面委託之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同一戶(外籍、華裔須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 4. 法定需要協助幼兒身分及應備文件: ※低收入戶子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會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卡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身心障礙: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當學年度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安置通知單。 ※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會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其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母或監護人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5.優先錄取順位身分及應備文件: ※家有3胎(含)以上之幼兒: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第3胎(含)以上兒童證明」。或足資證明之相關戶籍資料(含第3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 ※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者:兄或姊就讀該國小1年級之幼兒,應檢附該兄姊當學年度國小新生入報到通知單。 6.完成線上登記後將進行資格審查,線上資格查驗係由公立幼兒園招生e點通系統進行即時資格比對(由臺北市政府社政、民政及教育單位提供資料),部分資格無法進行線上查驗,需上傳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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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申請改建、擴充、縮減場地、遷移
1.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並按照核准圖說繪製A3簡圖,應註明面積尺碼及室別使用名稱。 2.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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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申請增加招收人數
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並按照核准圖說繪製A3簡圖,應註明面積尺碼及室別使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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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申請自請停辦與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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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申請恢復招生與復辦
1.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並按照核准圖說繪製A3簡圖,應註明面積尺碼及室別使用名稱。 2. 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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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教師證書遺失補發及更名申請
本案可採學校公文函報方式辦理,現職教師須檢齊應繳文件由服務學校函送申請資料報本局辦理,非現職教師得自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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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
班務審查之補件日數至多1日;會勘之補件日數至多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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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設立
1. 包括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2.資料初審之補件日數至多1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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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小申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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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遷址
1.包括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2.資料初審之補件日數至多10日;會勘之補件日數至多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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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原址改建、擴充、縮減場地、增減招收人數
資料初審之補件日數至多10日;會勘之補件日數至多6日,不計入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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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遴聘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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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申請
1. 申請方式為網路申辦者,請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 2. 場地租借應於使用日7日前提出。 3. 申請核准通知後,3日內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按時繳費者將取消所申請使用之場地。 4. 場地使用完畢後,即可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5. 有關場地使用問題,請逕洽各場地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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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
1.學校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自本局收件截止日後次1上班日起算。 2.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申請之日期、程序等相關規定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另函通知各校辦理。 3.相關規定請參考「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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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申請臨時安置特殊幼兒班
1.具有下列文件其中一項即可: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療院所早療評估綜合報告書、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2.前開申請日期另於每年5月初公告於本局及本市南區特教資源中心網站。 3.申請案均須經本市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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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未就讀本市幼兒園之幼兒數位卡證申請
1.幼兒園幼生(家長)持教育局配發的「幼兒數位卡證」至指定通路商,於結帳櫃台靠卡兌換乳品,每週可兌換1瓶。詳細兌換流程將透過學校與教育局網站公告。 2.申請人得採網路申辦或臨櫃親自申辦,倘採網路申辦者,僅需檢附臺北市政府幼兒數位卡證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同意書,並請於審查通過後,3個工作日後攜帶父母或監護人任一於同意書上簽名或蓋章之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同意書至指定區公所領取卡證。倘幼兒就讀本市幼兒園者,申請卡證請洽幼兒園辦理。 3.本補助對象為2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得於2足歲生日當月第1個工作日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當月生日可申請幼兒數位卡證之「當月第一個工作日」對照表,請詳見台北服務通「書表下載」。) 4.若原持有卡證遺失者且現未就讀本市幼兒園者,請臨櫃親自至本市各區公所申辦,並繳交卡證工本費。補卡後,請持新領取之卡證至合作通路門市兌領乳品,原卡證當日即無法再領取乳品。 5.倘申領本卡證後因遷出本市戶籍等不符資格中斷者,日後重新符合申請條件,則需再提出申請,並請持原卡證至區公所辦理重新註冊。 6.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如有查驗文件正本之必要,申請人應配合提出。 7.若仍有疑問,可參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專頁閱讀相關說明,或電洽諮詢教育局學前教育科或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說明。 備註:如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恐構成詐領補助, 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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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數位卡證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
動物園 (2)
臺北市立動物園場地租借申請
申請須知: 1.本申辦案件以具有教育性、愛護動物及生態保育等活動為限,有關商業營利及宣傳廣告等活動請勿申請。 2.本案承辦人將主動與您聯絡瞭解活動內容,敬請備妥企劃書及場地佈置圖等活動相關文件。若為大型群聚活動,如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 1000 人,且持續 2 小時以上,則須檢附大型活動安全維護計畫供本園審查。 3.場地租借申請可在使用日前 30 日提出,由受理申請到通知申請人繳款之處理期限為 3 日。 4.申請核准通知後, 7 日內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30,000 元,未按時繳費者將取消所申請使用之場地。 5.場地租借申請如涉及須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時,於完成場地租借申請程序後,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 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並應提供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例如會勘紀錄副本、主管機關同意列管函等)予本園備查後始得同意使用該臨時性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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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動物園場地租借
臺北市立動物園預約導覽申請
申請須知 1.本申辦案件免證件,歡迎國小以上學童及社會團體, 20 人以上,來園 10 日前提出申請。 2.園區導覽時間約 1 小時。 3.因故未能如期來園之團體,請於原定參觀日期 3 日前與本園聯絡改期或取消,以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未遵守者恕不受理該團體再次之預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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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導覽動物園預約導覽
天文館 (2)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展示場定時導覽預約
1.申請導覽須於導覽時間 10 日前提出申請。 2.申請單位因故取消,應於參訪 3 日前通知本館。 3.個人定時導覽時間: 週二至週五:下午4 時;週六及週日:上午 10 時、 11 時;下午 2 時、 3 時、 4 時。每場導覽時間約 4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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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場地租借
1.場地租借應於 14 日前提出申請。 2.申請核准通知後, 3 日內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3.場地使用完畢後,即可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4.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用日 10 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5.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間或未通知,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因而致場地本館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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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 (4)
臺北市立圖書館借閱證申請(借閱電子館藏)
網路申辦完成後即可於本館電子資源整合查詢系統(https://isearch.tpml.edu.tw/ tw/)使用電子資源,若需借閱實體圖書或進行線上預約,則須依項目10說明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臨櫃經館員核對資料後(申辦個人借閱證需另自備悠遊卡、一卡通辦理或使用行動借閱證),方可使用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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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圖書館場地租借申請
1.場地租借申請應於使用日 7 日至 60 日前提出。 2.申請核准通知後, 3 日內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按時繳費者將取消所申請使用之場地。 3.場地使用完畢後,即可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4.便利商店代收 限網路申辦者繳費專用 。 5.有關場地使用問題,請逕洽各場地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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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圖書館預約導覽申請
1.申請參訪單位應於 4 日前提出申請,參訪人數總館以 40 人為限,各分館人數上限依各館情形自行決定。 2.申請參訪單位如因故取消參訪活動時,需於 3 日前提出申請,否則恕不受理該單位本年度再次申請。 3.參訪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 4.單一時段參訪以一單位為限。 5.網路申辦限總館參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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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圖書館借閱證申請(借閱實體館藏)
1.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2.到館親自辦理者如未滿十二歲,可持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個人借閱證。 3.申辦個人借閱證讀者需自備悠遊卡、一卡通辦理或使用行動借閱證。 4.申辦此項實體館藏借閱證亦可借閱電子館藏,無須依項目11另案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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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中心 (1)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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