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登記、變更登記、設立許可或變更許可有關環保設施審查申請 其他證明文件:
1.若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範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工廠類別,請向產業發展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再由該局轉送本局審查。
2.若非屬環評法所規範應先辦理環評之工廠,但屬於其他環保法規公告列管之事業,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至本局審查:
(1)空氣污染、噪音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申報資料部分。
(2)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部分:若屬環境部公告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之事業。
(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5)資源回收部分:生產製造之包裝、容器。
3.若屬環境部公告應回收項目,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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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檢驗人員健康檢查補助 1、 補助資格:申請者須為本局列管在職中之本市檢驗站檢驗人員,且於本市檢驗站服務年資連續滿1年(年資累計至實施健康檢查之當年度1月1日),於以下任一本市轄內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且檢查項目包含肺部器官相關檢查:
(1) 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且於合格效期內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2)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且於認證效期內之醫療機構。
(3) 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且於認可效期內之醫療機構。
2、補助額度:2年內以申請1次為限;每次補助最高上限為新臺幣3,500元,依申請人實際費用支出覈實給予補助。
3、申請費用補助者,應於實施健康檢查當年度11月3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於本市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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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申請 1.每年10~11月開放申請。
2.籌設前現場勘查:經書面審查通過者,本局於25日內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將於10日內核發同意籌設通知。
3.籌設後現場勘查:經書面審查通過者,本局於25日內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將於10日內核發檢驗站認可證,並副知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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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申請 依據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103年10月30日函頒「輔導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合法化推動計畫」辦理,自104年1月1日起,清除廢食用油之車輛及人員均應配戴回收工作證,憑證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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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境教育推展 1.計畫執行期程限於核定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以內。
2.由本局業務科進行資料初審,將符合資格之計畫提送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進行審查。
3.計畫執行期間涉及計畫期程展延、計畫執行內容、經費項目及計畫補助經費變更時,應於辦理活動前14日函文報請本局同意。
4.如因天災、疫情、特殊需求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申請計畫變更、延長申請計畫之執行期間或延展核銷時間,請於事實發生日後7日內函文予本局同意後得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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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境教育核銷 結案核銷時間限於申請計畫中,最後一場次活動結束後15日內完成,最遲於當年度11月15日前於「台北服務通」完成線上核銷申請,並於3日內將紙本資料送達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期限內未辦理核銷者,一律撤銷補助(本局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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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申報審查 1.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申報審查。
2. 依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應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3. 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請至環境部公告事業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申報與管理系統(網址:https://dpi.moenv.gov.tw/RWD/ProE/index.aspx)申報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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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異動申請 1. 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2. 若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經本局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
3. 申請書表請至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之水污系統內之專責設置(網址:https://ems.moenv.gov.tw/)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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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加油站加油機油槍復用申請 1. 加油站因故未使用之加油槍,應掛牌上鎖並於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者,得免納入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檢測。
2. 加油站加油槍因故停用6個月以上者,復用前應進行氣油比檢測合格,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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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加油站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檢測報告書審查 1.加油站完成油氣管線埋設後,應進行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檢測,並於執行檢測前5日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2.加油站應於完成檢測後15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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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計畫備查 1. 申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計畫備查,請至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網路申報管理系統(網址:https://flora2.moenv.gov.tw/)申報填寫。
2. 數量、設置圖或警報設定值有變更者,應自變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報請備查。
3. 運作人應每二年檢討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內容,重新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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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文件(含展延、變更、廢止) 1. 事故應變車輛之設置,由所有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並發給登記文件後,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輛牌照。所有人應於取得車輛牌照之日起十五日內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3.設置事故應變車輛,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4.事故應變車輛經變更或廢止登記,所有人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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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 1.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設置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30日內另聘之;其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展延,惟不得超過原90日之規定。
2.專業技術人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15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其申請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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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住宅社區創能儲能及節能補助申請 1.網路申辦(非全程式),僅為網路提送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補助計畫申請表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申辦,並請依序裝訂成冊。
2.本項補助之受理期限及補助名額限制,依當年度公告計畫而定。
3.申請人應俟本局核定補助計畫書後,始得依核定計畫進行相關設備設置;申請人補助計畫書未獲本局核定而自行提前設置、或未經本局同意而擅自變更已核定補助計畫書內容施作者,日後如遭損失或影響本局對其之補助金額者,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申請人不得向本局要求賠償、補償、維持或增加補助,本局並得視違規變更情形覈實檢討減少或取消補助經費金額,申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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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住宅社區創能儲能及節能補助核銷 1.網路申辦(非全程式),僅為網路提送申請人基本資料,執行成果報告書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申辦,並請依序裝訂成冊。
2.本項補助之受理期限及補助名額限制,依當年度公告計畫而定。
3.申請人於計畫規定期限內仍未提送成果報告書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經費,所餘補助經費本局得核給其他符合規定之申請人,原申請人不得異議。
4.申請太陽光電發電者,應檢附應備證件(8)建管處核發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
5.成果報告書各款文件資料由本局留存並辦理核銷,若需留存請先自行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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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書件審查 1.補正日數最長為90日,不算入審查期間內。
2.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
(1)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報。
(2)監測措施說明書:公告之日起1年6個月內提報。
(3)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公告之日起2年內提報及完成設置。
(4)連線計畫書:監測設施與連線經同時指定公告者,應於監測措施說明書時一併提報。
(5)連線確認報告書:監測設施與連線經同時指定公告者,應於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時一併提報。
3.監測設施進行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者:
(1)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變更前90日提報。
(2)監測措施說明書:變更前30日提報。
(3)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監測措施說明書作業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報。僅涉及DAHS系統汰換者,於汰換前30日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時間屆滿後30日內提報。
4.監測設施發生故障或損壞需汰換者:
(1)監測措施說明書:故障或損壞發生日後24小時內提報原因,並於30日內提報。
(2)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於監測措施說明書作業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報。
5.連線設施進行汰換者:
(1)連線計畫書:汰換前30日提報。
(2)連線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作業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報。
6. 連線設施因故障無法修復而汰換者,應於故障發生日起3日內提報原因及作業時間,並於作業期限屆滿後30日內,提報連線確認報告書。
7.監測設施或連線設施未依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記載內容設置、操作、維護、連線傳輸,且未涉及監測設施汰換、量測位置變更或連線設施汰換者,應重新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
(1)設置、操作、維護或連線傳輸異動者,應於異動前30日提報。但經主管機關核可縮短提報時限者,不在此限。
(2)基本資料異動事實發生後60日內提報。
(3)各級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後30日內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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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長期委託焚化廠代處理之「同意處理文件」申請 應備證件:
1.申請表:廢棄物來源、性質、每月產量等。
(1)具公司登記文件之事業,請用申請表(一)。
(2)攤商等無公司登記文件者,請用申請表(二)。
2.事業之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市場攤販等無公司登記文件者,請依申請表(二)填列營業所在地佐證資料。
3.廢棄物清除車輛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非自行清除者免附)。
4.委託清除機構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自行清除者免附)。
5.委託代清除業者清運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自行清除者免附)。
6.事業或非事業負責人配合使用透明材質塑膠袋及分類進廠(場)簽認書。
7.事業產源廚餘及應回收清運及處理流向簽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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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1.補正日數最長為90日,不算入審查期間內。
2.屬環境部「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所列對象,應檢附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連線計畫書、連線確認報告書及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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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及退費申請 道路、隧道工程、橋樑、區域開發工程,若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結算驗收明細表中未記載施工(橋面)面積,請自行填寫施工(橋面)面積,並由業主承辦人員蓋章,若已記載施工(橋面)面積,則可使用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驗收明細表作為佐證資料,毋需另行填寫施工(橋面)面積。若無所載佐證資料,請自行提供其他可供證明工期或工程經費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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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申請 1.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規定,應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2. 若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經本局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
3. 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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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倘設有貯存場所,另需檢附「貯存場所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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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 1. 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請至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網路申報管理系統(網址:https://flora2.moenv.gov.tw/)申報填寫。
2. 新申請及增列其他物質每種物質審查費3600元、展延審查費1800元,增列貯存場所及原物質成分含量等審查費1000元;證書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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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 1. 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請至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網路申報管理系統(網址:https://flora2.moenv.gov.tw/)申報填寫。
2. 新申請及增列其他物質每種物質審查費2400元、展延審查費1200元,原物質成分含量等審查費700元;證書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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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申請 1.申請人應備證件之第1至9項應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基本份數1份。
2.規費金額詳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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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作業 1.審查期限,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不含下列期間:
(1)開發單位補正日數。
(2)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釋示、與其他機關(構)協商未逾60日之日數。
2.上述情形特殊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指開發行為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開發行為規模龐大,影響層面廣泛、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者。
(2)開發行為爭議性高,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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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1.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需於環境部「環境許可管理系統」(https://ems.moenv.gov.tw/)內填寫。
2.取得第一階段核發清理計畫書許可後,如有解列情事,應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結案相關文件至本局辦理第二階段解除列管。
3.規費金額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規定及附表一至三。
4.本局受理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變更及展延時,必要時得再延長審查期限45日;若經審查申請案件需補正資料時,申請者應依本局規定補正資料,補正次數將以3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以不超過30日為原則,如未於本局要求期限內完成補正者,本局將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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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機構之「同意設置文件」申請 1.申請人應備證件之第1至12項應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基本份數1份。
2.規費金額詳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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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松山機場周圍地區住戶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申請 1.環保局僅負責申請案之初審,後續之複審部份由交通部民航局臺北國際航空站負責辦理,故處理期限之計算係指受理申請至完成初審日止,而非指完成整個補助程序。
2.申請人應於收到環保局之補助通知函的1個月內以郵寄申辦、臨櫃親自或委託方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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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採刷卡記帳或採現金繳費方式 1.各焚化廠網址:
內湖垃圾焚化廠網址:http://www.nhrip.gov.taipei/
木柵垃圾焚化廠網址:http://www.mcrip.gov.taipei/
北投垃圾焚化廠網址:http://www.ptrip.gov.taipei/
2.申請人辦理刷卡記帳保證金或申請退還刷卡記帳保證金,應備齊上揭文件,依序排列並於左側裝訂。
3.新申請刷卡記帳為6日、申請退還保證金為7日。
4.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尚須提送掃描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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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 1.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請至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網路申報管理系統(網址:https://flora2.moenv.gov.tw/)申報填寫。
2.新申請及增列其他物質每種物質審查費1200元、展延審查費600元,原物質成分含量等審查費400元;3.證書費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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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工程開口合約網路申請空污費管制編號
「管線工程空污費管制編號網路申請系統」網址: https://w3.ncet.com.tw/a2/buildfee/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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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車汰舊換新購買電動機車補助 1.本案採分批審查,每星期為一批次。
2.本局得視每年預算辦理本項補助,依申請順序用罄為止。
3.計畫補助對象申請須知:
(1)個人:車主身分證明文件,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獨資、合夥或法人:
A.車主身分證明文件:請檢附政府機關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B.本局核准函:如購買2台以上電動機車,或曾申請電動機車補助者,應事先來函(加蓋公司大小章)向本局說明使用效益(包括詳細使用用途、使用頻率、使用範圍等),經本局核准,再行申請補助。
(3)外籍人士:
A.發票收執聯影本:購車及申請補助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B.車主身分證明文件:請檢附(永久)居留證影本,如為持有「外僑居留證(ARC)」或「外僑永久居留證(APRC)」之外籍人士,居留證上之在臺地址需為臺北市。
C.車主居留/登記地址於本市滿1年之證明文件:持有「外僑居留證(ARC)」之外籍人士,須檢附最近1期之繳稅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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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游泳池兒童證 1.各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時間: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葫蘆洲運動公園游泳池: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止(國定假日除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博嘉運動公園游泳池:
每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國定假日除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洲美運動公園游泳池:
每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國定假日除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山豬窟游泳池:
開放日每天上午5時30分至晚間9時。
2.兒童證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每年申請換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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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證申請表須於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https://recycle2.moenv.gov.tw/)內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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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證申請表須於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https://recycle2.moenv.gov.tw/)內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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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申請表須於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https://recycle2.moenv.gov.tw/)內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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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展延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申請表配合無紙化作業政策,須於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https://recycle2.moenv.gov.tw/)內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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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申請審查 申辦前請播打電話2720-8889轉分機1776簡小姐或3304藍小姐,詢問如何申辦或是確認申辦文件是否無誤。補正日數最長為30日,不算入審查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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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藝文教室預約申請 1.收費標準依「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附表」辦理。
(1)每一場次收費金額新臺幣400元。
(2)長期使用(一個月以上)六折優待。
(3)使用冷氣設備者,每場次加收使用費新臺幣150元。
2.本室基於回饋本意,限辦理免費公益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借用對象不拘,用途提供場地供各界進行免費才藝教學等授課或研討會、講座及其它經簽請廠長同意後之活動使用,申請人須為主辦單位之負責人。
3.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士林區區民憑身分證明,免費使用,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本廠得隨時查驗身分,倘使用者有1人不符合免費資格或未帶證件,須補足該場次使用費,不得有異議。
4.本室借用若有衝突,以配合市府相關活動為優先使用權,其次為本廠舉辦重大活動,已登記借用之單位請配合另覓場地或改期,已登記借用之單位不得異議。
5.借用程序:
(1)現場租借:須於租用日起計前5日(遇休館日提前1日),由負責人或委由代理人至本廠辦理,經本廠審核通過並以電話通知後始得使用,如因申請人記載電話有誤導致本廠無法聯繫,本廠不負相關責任。
(2)網路預約:至台北服務通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後回傳,經本廠審核通過並以電話通知後始得使用,如因申請人記載電話有誤導致本廠無法聯繫,本廠不負相關責任。
(3)同一日如有2個以上團體欲借用相同時段,本廠將於使用日起計前2日(遇休館日提前1日)上午10時公開抽籤,另同一申請團體不得連續借用3日以上。
(4)申請團體應於活動前1日(遇休館日順延1日)繳交場地使用費,逾時未辦理繳交程序則視同放棄,由第二順位申請團體進行租借。
6.本廠於活動前於本室入口明顯處張貼「本場館所辦租借活動均應屬非營利性質或公益活動,主辦單位不得向團員及其他參加者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現違反行為,請立即與本廠工作人員反映」字樣,主辦單位不得拒絕,若經查獲實際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有收費營利性質者,本廠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7.申請單位(人)應負責維護場地之整潔及安全,歸還場地前應將場地復原,歸還時若未將場地復原,其後續復原及清潔所衍生之額外費用,由申請單位(人)負擔。
8.未經同意不得私接電器及電線,現有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
9.場館內禁止飲食、奔跑、鋪地就寢或大聲喧嘩等踰矩行為,若有屢勸不聽者,本廠將立即終止其使用權,倘有彩排、預演及場地佈置等,均應併入租借使用時間計算。
10.星期一及國定假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外,一律停止開放;星期一遇國定假日,該日及次日均停止開放。
11.農曆春節假期之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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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交誼廳預約申請 1.收費標準依「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附表」辦理。
(1)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活動結束後,憑收據辦理退費)。
(2)一樓交誼廳場地清潔費新臺幣200元、二樓交誼廳場地清潔費新臺幣400元。
(3)使用冷氣設備者,每場次加收使用費新臺幣150元。
2.本廳基於回饋本意,限辦理免費公益活動或非營利活動,主辦單位不得向團員及其他參加者收取任何費用,借用對象為成人團體(含高中職以上學生社團)作為記者會、研討會、開(閉)幕活動、展演及其它經簽請廠長同意後之活動使用,且申請人須為主辦單位之負責人。
3.本廳借用若有衝突,以配合市府相關活動為優先使用權,其次為本廠舉辦重大活動,已登記借用之單位請配合另覓場地或改期,已登記借用之單位不得異議。
4.借用程序:
(1)現場租借:須於租用日起計前5日(遇休館日提前1日),由負責人或委由代理人至本廠辦理,經本廠審核通過並以電話通知後始得使用,如因申請人記載電話有誤導致本廠無法聯繫,本廠不負相關責任。
(2)網路預約: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申請。
(3)同一日如有2個以上團體欲借用相同時段,本廠將於使用日起計前2日(遇休館日提前1日)上午10時公開抽籤,另同一申請團體不得連續借用3日以上。
(4)申請團體應於活動前1日(遇休館日順延1日)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時未辦理繳交程序則視同放棄,由第二順位申請團體進行租借。
5.本廠於活動前於本廳入口明顯處張貼「本場館所辦租借活動均應屬非營利性質或公益活動, 主辦單位不得向團員及其他參加者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現違反行為,歡迎撥打檢舉專線 (02)2832-7474」字樣,主辦單位不得拒絕,若經查獲實際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有收費營利性質者,本廠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6.申請單位(人)應負責維護場地之整潔及安全,歸還場地前應將場地復原,歸還時若未將場地復原,其後續復原及清潔所衍生之額外費用,由申請單位(人)負擔。
7.未經同意不得私接電器及電線,現有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
8.場館內禁止飲食、奔跑、鋪地就寢或大聲喧嘩等踰矩行為,若有屢勸不聽者,本廠將立即終止其使用權,倘有彩排、預演及場地佈置等,均應併入租借使用時間計算。
9.星期一及國定假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外,一律停止開放;星期一遇國定假日,該日及次日均停止開放。
10.農曆春節假期之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多功能集會廳預約申請 1.收費標準依「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附表」辦理。
(1)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活動結束後,憑收據辦理退費)。
(2)場地清潔費新臺幣500元。
(3)使用冷氣設備者,每場次加收使用費新臺幣300元。
(4)使用視聽設備者,每場次加收使用費新臺幣500元。
2.本廳基於回饋本意,限辦理免費公益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借用對象不拘,用途提供場地供各界進行免費才藝教學等授課或研討會、講座及其它經簽請廠長同意後之活動使用,申請人須為主辦單位之負責人。
3.本廳借用若有衝突,以配合市府相關活動為優先使用權,其次為本廠舉辦重大活動,已登記借用之單位請配合另覓場地或改期,已登記借用之單位不得異議。
4.若經查獲實際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有收費營利性質者,本廠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申請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5.借用程序:
(1)現場租借:須於租用日起計前5日(遇休館日提前1日),由負責人或委由代理人至本廠辦理,經本廠審核通過並以電話通知後始得使用,如因申請人記載電話有誤導致本廠無法聯繫,本廠不負相關責任。
(2)網路預約:至台北服務通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後回傳,經本廠審核通過並以電話通知後始得使用,如因申請人記載電話有誤導致本廠無法聯繫,本廠不負相關責任。
(3)同一日如有2個以上團體欲借用相同時段,本廠將於使用日起計前2日(遇休館日提前1日)上午10時公開抽籤,另同一申請團體不得連續借用3日以上。
(4)申請團體應於活動前1日(遇休館日順延1日)繳交場地使用費,逾時未辦理繳交程序則視同放棄,由第二順位申請團體進行租借。
6.本廠於活動前於本廳入口明顯處張貼「本場館所辦租借活動均應屬非營利性質或公益活動,主辦單位不得向團員及其他參加者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現違反行為,請立即與本廠工作人員反映」字樣,主辦單位不得拒絕,若經查獲實際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有收費營利性質者,本廠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7.申請單位(人)應負責維護場地之整潔及安全,歸還場地前應將場地復原,歸還時若未將場地復原,其後續復原及清潔所衍生之額外費用,由申請單位(人)負擔。
8.未經同意不得私接電器及電線,現有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
9.場館內禁止飲食、奔跑、鋪地就寢或大聲喧嘩等踰矩行為,若有屢勸不聽者,本廠將立即終止其使用權,倘有彩排、預演及場地佈置等,均應併入租借使用時間計算。
10.星期一及國定假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外,一律停止開放;星期一遇國定假日,該日及次日均停止開放。
11.農曆春節假期之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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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二行程機車申請通勤月票補助 1.本案採分批審查,每星期為一批次。
2.本局得視每年預算辦理本項補助,依申請順序用罄為止。
3.計畫補助對象申請須知:
(1)個人:車主身分證明文件,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獨資、合夥或法人:車主身分證明文件,請檢附政府機關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外籍人士:
A.發票收執聯影本:購買月票及申請補助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B.車主身分證明文件:請檢附(永久)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證(ARC)」或「外僑永久居留證(A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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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網球場預約申請 1.收費標準依「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附表」辦理。
(1) 上午05:30~11:30(每小時150元)
(2) 下午13:30~16:30(每小時150元)
(3) 夜間18:00~21:00(每小時200元)
(4) 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身分證明半價優待。
2.本網球場基於回饋本意,原則上免費開放回饋區居民使用,使用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若經查核有非回饋區居民使用,則該名使用者應補繳場地租借費用。
3.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心障礙證明、設籍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士林區區民憑身分證明,免費使用,使用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本廠得隨時查驗身分,倘使用者有1人不符合免費資格或未帶證件,該名使用者須補足該場次個人使用費,不得有異議。
4.嚴禁個人或團體獨占使用,或假借名義營利及收取費用等行為。
5.網路預約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廠辦理報到。
6.前時段已登記過場地者,如欲繼續使用時,限於原登記時間屆滿前5分鐘始可再次登記。
7.本網球場借用若有衝突,以配合市府相關活動為優先使用權,其次為本廠舉辦重大活動,已登記借用之單位請配合另覓場地或改期,已登記借用之單位不得異議。
8.申請單位(人)應負責維護場地之整潔及安全,使用結束後應將場地復原,歸還時若未將場地復原,其後續復原及清潔所衍生之額外費用,由申請單位(人)負擔。
9.違反上述規定者,本廠得禁止其活動、拒絕其入場或勒令離場。
10.星期一及國定假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外,一律停止開放;星期一遇國定假日,該日及次日均停止開放。
11.農曆春節假期之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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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道路路燈旗幟設置申請 規費(分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說明:
1.場地使用費:
(1) 「場地使用費」依照路段級數不同收受每組(左右各1幅)旗幟費用。
(2) 一級路段每組收費200元,二級路段每組收費100元。
(3) 使用費計算公式:一級路段費用*組數*期數 + 二級路段費用*組數*期數。
(4) 申請張掛期間每期為15日,每次申請以2期為限。
2.保證金:無論路段級數每組200元;於張掛旗幟期間結束並自行拆除後,無任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則予以無息退還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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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旗幟路燈旗關東旗羅馬旗路燈桿旗幟 廢棄物處理機構之「處理許可」申請 1.申請人應備證件之第1至12項應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基本份數1份。
2.規費金額詳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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