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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38)
1、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基金會)設立
文化局文創發展科 電話:02-27208889轉3510 傳真:02-2345582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中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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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基金會)解散
文化局文創發展科 電話:02-27208889轉3510 傳真:02-2345582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中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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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基金會)變更
文化局文創發展科 電話:02-27208889轉3510 傳真:02-2345582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中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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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北市藝文補助(常態)
1、本申請案採網路線上申辦或紙本送件(兩者擇一),若以網路線上申辦則免送紙本申請文件。 2、請先於「書表下載」項下取得相關文件。 3、請在受理期間內,點選「 Go→ 」立即線上申辦,依序填寫資料及上傳申請文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檔案。 4.「申請者(個人或團體)及申請類別」欄位,填寫範例:SAMPLE合唱團(音樂)、厲子(視覺藝術)。 5、「計畫申請者身分證字號或團體統編」欄位,外籍人士請填寫居留證號。 6、「申請文件上傳」請傳送申請文件,包含應檢附之申請表格、實施計畫、附件等;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至本局,建議您儘量以網路連結方式提供。 7、請確認申請資料正確無誤後再行上傳,申請完成後,請記下「案件編號(即申請編號)」及「案件驗證碼(即密碼)」以利後續查詢及補件。 8、資料補件及初審結果將透過本系統通知,請留意申請時所提供的E-mail及手機號碼;複審補助結果則於本局網站公告並發函。 9、申請案須於申請截止日晚上23:59前成功上傳申請案(以系統收到申請案之時間為依據),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建議您提早申請,以免接近截止時間網路擁塞,影響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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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北市藝文補助(兩岸/國際文化交流)
1、本申請案採網路線上申辦或紙本送件(兩者擇一),若以網路線上申辦則免送紙本申請文件。 2、請先於「書表下載」項下取得相關文件。並備妥交流對應單位之邀請相關文件。 3、請在受理期間內,點選「 Go→ 」立即線上申辦,依序填寫資料及上傳申請文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檔案。 4、「計畫申請者身分證字號或團體統編」欄位,團體請輸入統一編號。 5、「申請文件上傳」請傳送申請文件,包含應檢附之申請表格、實施計畫、附件、邀請文件等;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至本局,建議您儘量以網路連結方式提供。 6、請確認申請資料正確無誤後再行上傳,申請完成後,請記下「案件編號(即申請編號)」及「案件驗證碼(即密碼)」以利後續查詢及補件。 7、資料補件及初審結果將透過本系統通知,請留意申請時所提供的E-mail及手機號碼;複審補助結果則於本局網站公告並發函。 8、申請案須於申請截止日晚上23:59前成功上傳申請案(以系統收到申請案之時間為依據),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建議您提早申請,以免接近截止時間網路擁塞,影響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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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北市藝文補助計畫變更
1.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函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規則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執行或履行者,則不在此限。 2.若變更項目為內容變更,本局視變更情節輕重,得將變更後之計畫書重新送交原審查委員書面審查,依委員審查意見辦理之;或本局考量特殊狀況,得於結案後送結案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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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北市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
1.經管特定路段為: (1) 信義計畫區內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路段如下: 一般1:香堤大道北段(A8與A10間)。 一般2:香堤大道南段(A9與A11間)。 特殊1: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廣場(A8、A9、A11三館間)。 特殊2:信義威秀中庭徒步區。 (2) 西門行人徒步區及中華路西側人行道經本府公告路段如下: 一般3:昆明街至康定路段之武昌街。 一般4:峨眉街漢中街口廣場。 特殊3:漢中街武昌街口(屈臣氏前廣場)。 特殊4:西寧南路至昆明街間之武昌街段(武昌誠品店前)。 2.每年雙數月之1日至10日(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間受理申請,非全年度開放申請。 3.審查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局逕行書面資料審查,如檢附資料不足,得逕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補件,補件以一次為限。 (2)複審:複審會議由本局定期召開,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組成並共同審查,並得邀請申請路段之認養單位及周邊商家列席諮詢。審查結果將於申請當月月底前於本局網站公告,並另以書面通知。 4.相關規定可參考「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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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北市年度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
1. 非全年度開放申請,詳細時間將公布於文化局網站及台北服務通系統頁面。 2. 分二階段辦理,初審(資格審查)期間為22日,複審(專業審查)期間為23日,合計總期程為45日。 3. 申請書及各項附表請詳參「臺北市年度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作業要點」及每年徵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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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演藝團隊
16、臺北市文化資產補助
1. 請申請人詳閱本補助經費之「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及作業流程;實質計畫執行經審查完成,於簽訂經費補助行政契約後,方得據以辦理。 2.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之規定,公有及接受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其保存、維護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應依同法第23、24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3.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 4. 經核定之補助案應於簽訂經費補助行政契約後,方得辦理發包作業;補助案執行期間,本局將不定時派員查核及指導監督;補助案如於指定期限內仍無具體執行成效,原核定補助之經費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或納入後續年度補助評估。 5.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及配合政府機關舉辦之相關導覽文化活動。 6. 應備證件係依「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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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臺北市民眾申請古蹟或歷史建築保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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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臺北市台北二二八紀念館受理入館攝錄影、採訪申請
1. 星期例假日因參觀人數眾多,為免影響參觀恕不接受進行拍攝作業。 2. 拍攝作業完成後須提供完成品予本館存檔備查。 3. 本項申請須於攝錄影、採訪前3日送交申請文件,臨時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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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臺北市台北二二八紀念館場地使用申請
1.場地申請 為戶外廣場。 2.場地使用前須臨櫃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保證金請以現金繳納予紀念館人 員,待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恢復原狀,經本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 3.戶外廣場請於場地使用日前10日提出申請。 4.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即無法達到目的者,應於使用日3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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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臺北市台北二二八紀念館受理學校或機關團體預約導覽
1. 本館受理10人以上團體預約導覽,以15~20人為1組。(人數過多者,由本館安排分批導覽)。 2. 請於導覽日前2週前提出申請,俾利安排團體預約。 3. 導覽日須準時於紀念館門口前集合(遲到15分鐘以上者取消預約,6個月內無法再次申請本館預約導覽;遲到未依團體進入者,依個人身分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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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臺北市台北二二八紀念館館藏圖檔使用
1. 費用:非商業用途150元/件,商業用途600元/件。 2. 非屬上開申請用途者,得參酌上開收費基準另行議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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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登記
1.登記資格,需符合: (1)年滿16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16歲以上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2.登記費用: (1)行政規費:證照費200元。 (2)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項費用。 3.登記展演類別: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項目。 (2)【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及攝影等項目。 (3)【工藝藝術類】:現場創作並完成之工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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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變更藝文展演類別或項目
變更費用: 1.行政規費:證照費100元。 2.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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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藝響空間使用申請
1.非全年度開放申請,如有空間釋出使得提供申請。 2.每年度之受理申請時間、申請表格及相關說明等事項,將於文化局網站及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網站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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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登記
1.操作流程:https://reurl.cc/kqdbX3。 2.應備證件第1、3、4、7、8項:請下載書表範本使用。 3.應備證件第2項:請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藝術發展科」 4.行政規費:證照費500元。 5.審核通過後請提供規費繳納證明(如臨櫃匯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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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臺北市演藝團體補發登記證
1.操作流程:https://reurl.cc/NGpN5e。 2.應備證件第1、3項:請下載書表範本使用。 3.應備證件第2項:請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藝術發展科」。 4.行政規費:證照費500元。 5.審核通過後請提供規費繳納證明(如臨櫃匯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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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臺北市演藝團體解散登記
1.操作流程:https://reurl.cc/bGvKaX。 2.應備證件第1項:請下載書表範本使用。 3.應備證件第2、5項:請寄正本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藝術發展科」。會計憑證審核後寄回。 4.應備證件第4項:如有多項檔案請合併為一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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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臺北市演藝團體代表人、團名、團址變更登記
1.操作流程:https://reurl.cc/jRk6gD。 2.應備證件: (1)代表人變更登記、團址變更登記:第1、3項:請下載書表範本使用。 (2)團名變更登記:第1項:請下載書表範本使用。 3.應備證件第2、3、5項:請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藝術發展科」。 4.行政規費:證照費500元。 5.審核通過後請提供規費繳納證明(如臨櫃匯款單)。 6.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時,相同文件僅需檢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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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宗旨、團員名冊、團章或代表人章、類別變更登記
1.操作流程:https://reurl.cc/jRk6gD。 2.應備證件第1、2項:請下載書表範本使用。 3.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時,相同文件僅需檢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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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臺北市演藝團體英文登記證申請
1.應備證件第1項:請下載書表範本使用。 2.應備證件第2項:請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藝術發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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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臺北市補助電影製作
1.全年度開放2期申請,第1期為10月1日至31日,第2期為4月1日至30日。 2.分二階段辦理,初審(資格審查)期間為30日,複審(專業審查)期間為60日,合計總期程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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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臺北市補助國際電影攝製
1.本案申請資格請詳參「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國際電影攝製作業要點」。 2.申請人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文化局得撤銷其補助金資格,申請人應於文化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核定之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文化局;未繳交完全者,不受理其申請文化局各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3.我國相關業者及演、職員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人申請補助金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且自文化局核定違反規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文化局各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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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
1.以上文件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影印,一式15份,以本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請詳參本局補助「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申請須知」。 2.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 3.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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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文化資產補助
38、臺北市水源劇場檔期申請使用
1.本劇場每半年受理申請次年度檔期;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收費基準表」。 2.為確保演出節目水準,並符合劇場使用安全,劇場檔期申請係採節目審查制(由外聘委員審查),於每期檔期審查及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於本劇場網站公告審查結果並函復申請者。 3.本申請分二階段辦理,初審(資格及文件審查)期間為25日,複審(專業審查)期間為30日,合計總期程為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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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臺北市水源劇場多功能小劇場(排練場)申請使用
1.本空間以提供劇場簽約租借單位為主,使用首日前21日開放申請,最遲請於使用前7日提出申請申請;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收費基準表」。 2.為確保場地使用品質,符合劇場空間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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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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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
1.非全年度開放申請,詳細時間將公布於文化局網站及台北服務通,原則每年公告2次,遇緊急狀況得逕自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2.格式請詳參每年度「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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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臺北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申請
1.本項目申請單位,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編列公共藝術預算之政府機關。 2.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審查程序如下: (1)臺北市公共藝術幹事會議: A.會期:視案件多寡彈性召開。原則上每個月均有召開。 B.興辦機關應配合事項: a.幹事將視計畫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與文件內容是否齊備兩項原則進行初審。 b.若未獲通過,依據幹事建議意見修正後再送。 c.幹事最多退件3次,若興辦機關未依建議改進,將提送審議會由委員提出修正意見,限時改進後送件。 (2)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 A.會期:視案件多寡彈性召開。原則上每隔1至2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B.興辦機關應配合事項: a.經幹事會議通過後,另檢具修正後之26份計畫書送審議會。 b.若未通過,請召開執行小組會議討論後,依據審議委員建議意見修正,再次提送審議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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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臺北市公共藝術補助
非全年度開放申請,詳細時間將公布於文化局網站及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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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臺北市公共藝術補助計畫變更
經審查核准補助之「公共藝術計畫書」,如有變更調整,應提報本局同意,但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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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臺北市文化海報張貼申請
1.第一檔期(每月1-15日):欲張貼檔期之前月20-25日送件(25日下午5點前送達);第二檔期(每月16-31日):欲張貼檔期之當月5-10日送件(10日下午5點前送達)。 2.申請案件一經核可,即以申請書上填寫之資料為主,申請單位不得要求另作修改,且概不退件。 3.收到線上審核通過信件後,請備妥申請書(如附件)、相關證明文件(演藝團體登記證、藝文相關法人組織立案證明或國片資格認定證明影本,政府部門免附)」, 將上述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並附上海報(最多30張),請依限親送或寄送至本局委託廠商: 收件人:好視音活動整合有限公司 王恆傑先生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49-9號7樓 AA111 電話:02-2689-0101 手機號碼:0975-06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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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臺北市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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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臺北市私立博物館設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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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文化創意產業永續補助計畫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無法履行,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至少10日前於函報本局提出具體理由申請。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本局得就補助案前期已執行產生之經費核定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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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處 (8)
67、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覽場地使用
1.本展覽場地使用申請含有A、B、C展覽室,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2.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放申請翌年度檔期,申請相關事宜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覽場地申請審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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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城市舞台使用
本處劇場每年一月起開放申請次年一月至六月檔期;每年七月開放申請次年七至十二月檔期。檔期審查方式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場地使用申請規定」;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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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親子劇場使用
本處劇場每半年開放申請次年度檔期,檔期審查方式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場地使用申請規定」;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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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山劇場預演彩排廳使用
1.費用:2500元/4小時及保證金3000元。 2.非全年度開放申請,詳細時間將公布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及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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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山劇場使用
本處劇場每半年開放申請次年度檔期,檔期審查方式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場地使用申請規定」;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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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大稻埕戲苑劇場使用
1.為確保演出節目水準及演出團隊性質與大稻埕戲苑營運目標一致,劇場檔期申請係採節目審查制(由外聘委員審查),並於每期檔期審查完後,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公告審查結果並函復申請人。 2.劇場採定期公告評選方式辦理;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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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大稻埕戲苑場地使用
1.本場地租借含有排練室一、排練室二、803教室、教學小劇場、簡報室,費用各排練室費用皆不同,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2.星期一為休館日不外租。 3.排練室、教學小劇場租借時間每一時段為四小時;簡報室每一時段為三小時。 排練室、教學小劇場上午時段08:30-12:30;下午時段13:00-17:00;晚上時段17:30-21:30 簡報室上午時段09:00-12:00;下午時段14:00-17:00;晚上時段18: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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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城市舞台排練室
1.費用:5,000元/時段;保證金6,000元。 2.非全年度開放申請,詳細時間將公布於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及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 3.該空間僅供藝文團體練習或排練之用,不得作為營利或對外招生授課之場所。 4.每月初開放三個月內之使用檔期申請租借。 5.***檔期申請及繳費非全程式。請先來電洽詢02-25775931分機326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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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館 (3)
76、臺北市立文獻館受理學校或機關團體申請動線史蹟導覽
1.參加導覽者不收任何費用,申請者對其成員亦不得有任何商業收費行為。 2.短期技藝補習班、私立兒童照顧服務中心(安親班)及旅行社(業)、導遊、代辦旅遊服務等,均屬商業收費行為不受理。 3.參加人員請自行投保旅遊平安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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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推廣教育文史導覽臺北走讀
77、臺北市立文獻館藏品圖檔使用
1.費用:非商業用途150元/張,商業用途600元/張。 2.申請結果本館將另行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完成繳費後始得提取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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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臺北市立文獻館受理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使用
1.每年7月開放申請次年1~6月檔期;1月開放申請當年7~12月檔期。(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可預約使用前項第1階段公告申請後之檔期,請於使用日30日前,提出正式申請文件,依收件時間順序辦理審查) 2.收費基準及表格等資料請自行下載查詢;減徵相關費用之優惠方案,請見臺北巿立文獻館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收費基準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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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堂 (9)
60、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受理團體導覽
1.僅接受10人以上、30人以下團體申請,並請於導覽7日前提出申請(不含假日)。 2.中正廳、光復廳當日如有表演活動,則不開放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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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受理影視拍攝申請
電影及電視劇(不含MV及廣告)製作,符合有益城市行銷、無違反公序良俗者,請洽臺北市電影委員會網站申請協拍專案,享有市有房地場館(不含委外經營)場地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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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廣場使用
1.每年7月1日開放申請次年度檔期,檔期、收費標準及表格等資料請至台北服務通網站下載或查詢;節目審查完成後,採線上回復申請人。 2.本所為確保演出節目水準,檔期審查由本所審查小組審查。 3.申請辦理大型群聚活動者: (1)若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1000人以上,未達3000人者,於活動舉行7日前報備。 (2)若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3000人以上者,於活動舉行30日前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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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中正廳使用
每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受理申請次年度檔期,檔期、收費標準及表格等資料請至台北服務通網站下載或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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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光復廳使用
1.每年7月1日開放申請次年度檔期,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收費基準」。檔期、收費標準及表格等資料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下載或查詢;節目審查完成後,採線上回復申請人。 2.本所為確保演出節目水準,檔期審查由本所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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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臺北書院講堂使用
1.每年7月1日開放申請次年度檔期,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收費基準」。檔期、收費標準及表格等資料請至台北服務通網站下載或查詢;活動審查完成後,採線上回復申請人。 2.本所為確保活動內容及場地使用方式,檔期審查由本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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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展覽室使用
1.每年7月1日開放申請次年度檔期,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收費基準」。檔期、收費標準及表格等資料請至台北服務通網站下載或查詢;展覽審查完成後,採線上回復申請人。 2.本所為確保展覽內容及場地使用方式,檔期審查由本所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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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臺北書院第一包廂使用
1.每年7月1日開放申請次年度檔期,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收費基準」。檔期、收費標準及表格等資料請至台北服務通網站下載或查詢;活動審查完成後,採線上回復申請人。 2.本所為確保活動內容及場地使用方式,檔期審查由本所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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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臺北書院第二包廂使用
1.每年7月1日開放申請次年度檔期,收費標準請詳見「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收費基準」。檔期、收費標準及表格等資料請至台北服務通網站下載或查詢;活動審查完成後,採線上回復申請人。 2.本所為確保活動內容及場地使用方式,檔期審查由本所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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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館 (5)
49、臺北市立美術館受理年度申請展覽
非全年度開放申請,約於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開放受理;處理時限自收件截止日後次一上班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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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臺北市立美術館圖書翻拍
提供讀者預約時間至本館圖書文獻中心翻拍在館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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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翻拍圖書拍攝
51、臺北市立美術館受理團體教學參觀免票申請(特展除外)
1.本教學參觀免票申請,不包含與民間單位合作之特別展覽活動。 2.本項申請對象限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美術相關科系校外教學使用。 3.為利本館行政作業完備,申請團體請於參訪7日前提出並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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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票申請
53、臺北市立美術館受理學校或機關團體導覽預約
為利本館媒合導覽人員,請於預約日之7日前提出申請,惟本館仍須視展覽檔期、導覽員人力與展場容留狀況安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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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臺北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申請
1.申請資訊、場地使用規範、收費標準及申請表格等資料請至臺北市立美術館官網下載或查詢。 2.請於使用前30日前提出正式申請文件(本館依收件時間順序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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